2021年7月11日星期日

真理時刻-7月11日 : 自由、領導力和戰爭 - 什麼時候才能作出「公民抗命」呢?

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對王說:『…王啊,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但以理書3:16, 18)

神命令我們要盡公民服從的義務有一個例外或限制:當某一項法令或當局的命令要求我們違背神的旨意或神的聖道時,我們就要抗命。

埃及法老曾經下令叫猶太人的收生婆殺死所有以色列的男嬰,然而,兩個牽涉其中收生婆施弗拉和普阿知道謀殺是不對的,就拒絕遵行法老王的法令(參出埃及記 1:17)。因為這兩個女人忠於主耶和華的教導,「神厚待收生婆。以色列人多起來,極其強盛。」(出埃及記 1:20)

但以理書記錄了三個關於合情合理實行公民抗命的重要記述。首先,當但以理和他三個猶太人的同胞被流放到異鄉巴比倫時,巴比倫王命令他們每日要吃他「…自己所用的膳和所飲的酒,…」(但以理書1:5),他們禮貌地拒絕了。

但以理書對合情合理作出公民抗命的第二個記述就是涉及但以理三個猶太人同事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他們如何拒絕服從尼布甲尼撒王公開進行偶像崇拜的命令(參但以理書第3章)。

第三個合符公義的公民抗命例子就是大家都熟悉的但以理在獅子坑中的記載。但以理因為抗拒大利烏王試圖阻止他敬拜真神的法令(參但以理書 6:7-23),他情願將自己置身於死地之中。

政府的什麼命令會使你為了順從神而抗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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