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5日星期日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5)神的主權與我們傳福音的責任 - 約翰.麥克阿瑟



神在呼召和更新變化祂所揀選的人有絕對的主權。正如我們在先前的文章所探討過,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9章中毫不避諱地闡明了這一基本的真理。然而,如果神在祂救贖的工作中具有主權的話,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傳福音呢?既然救贖的工作在乎神,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呼召罪人悔改並相信呢?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10和11章作出了解釋。

除了神的主權之外,保羅也明白到救恩還需要「信」(或「信心」)。神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然而,罪人要為抗拒基督負上全部的責任。保羅提到以色列國時說,他們的問題在於:「…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馬書10:2)以色列按自己的要求捏造了自己的耶和華,就像他們的先祖在曠野中製造了金牛犢一樣。結果,他們對神是多麼的公義毫不欣賞,對自己的罪有多沉重毫無了解。他們知道神已經指示他們:「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利未記20:26),但是他們對真正的聖潔卻一無所知。他們誤信公然在公眾面前展現吹毛求疵的虔敬就是等同於真正的公義,還以為神著重他們外在的行為舉止甚於他們內心的狀況。事實上,他們誇大了他們自己的標準之價值,同時輕看神的準則,並認為自己可以通過自己道德和宗教的成就達到公義。

保羅說這就是他們無知所造成的結果,即「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馬書10:3)他們不明白好行為和獻祭並不能得著神的喜悅(撒母耳記15:22;詩篇51:16-17),也不明白基督的生命成全了律法並為所有相信的人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他們不明白基督把悔改且信靠祂的罪人從律法的定罪當中釋放出來。他們仍然努力欲透過行律法來實現自己的公義(羅馬書10:5)。然而,保羅在給加拉太人的書信當中明確地指出,透過行律法來達成公義或贏得救恩是毫無希望的。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加拉太書3:10-11)

若果你將盼望放在你有能力完完全全地活出神律法要求之上的話,你招致的是神的忿怒和自取定罪。

令我們震驚的是,這一章(羅馬書10章)論到信心的必要性與第9章強調神的主權似乎背道而馳,例如第9章說到「…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馬書9:15)之類的陳述與保羅在第10章聚焦於信心似乎並不容易協調。想一想保羅在11-13節什麼寫:「經上說:『凡信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馬書10:11-13)

在保羅的心思意念裡,貫穿神的真道,這兩個關乎救恩必要性的真理,即一個強調神的主權,另一個宣告罪人的責任,由始至終都是如影隨形的,無需作出警告或解釋。

我們向主權的神當盡之傳福音的職責

相反,保羅轉向救恩的第三個基本要素,就是我們傳福音的職責。他寫到:「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羅馬書10:13-15)。

如果你想了解救恩的工作是何等的奇妙,就必須思想三個原則的整體:神的主權人的責任傳福音的職責。「…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馬書10:14-15)保羅明白到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是要透過一個很重要的途徑才能結合起來的,這個途徑就是我們傳揚真理的福音使命。

這是神主權計劃中的另一個不可思議的元素。祂可以直接進入那些祂所揀選要去拯救的人之內心和思想裡,然而,祂沒有這樣做。祂的計劃並不順應人墮落的理性,在祂神聖的計劃中,祂不計較功德的恩典必須與順服的信心積極回應相配合。一旦得救,祂的子民就享有向其他人宣揚祂恩典的特權。神可以選擇任何方式向世人傳揚祂的福音,然而,我們無法全然理解祂為什麼揀選我們的原因。

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我們必須敬拜神,並且要滿足於祂讓我們能去理解的程度。我們不能再多問。我們決不能愚昧地認為我們當得更多或甚至夢想向神提出建議,祂應該如何向我們解釋自己以滿足我們。我們能夠敬拜祂就已經足夠了,我們當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祂,埋頭於祂的奇妙、愛和對祂的頌讚當中

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第11章所做的事情。在此章接近結尾時,保羅讚歎道:「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祂的判斷何其難測!祂的蹤跡何其難尋!」(羅馬書11:33)。在探討神的主權時,這就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結束的地方,因為我們永遠都不會完全了解或理解神的心思意念。詩篇139:6提醒我們:「這樣的知識奇妙,是我不能測的,至高,是我不能及的。」神的道路永遠都高過我們的道路。(參以賽亞書55:9)

然而,我們同時必須承認我們對這些豐富真理的熱愛,我們熱愛神的主權這真理,我們擁護人的責任這真理,我們也珍惜我們傳福音職責。

神的主權是其中一個聖經所教導的有關神的真理,是不可思議、難以理解、看不透也無法測度的。期望神啟示更多或解釋更多有關祂的主權是如何在沒有摧毀人的自由之下運作是徒勞然的。然而,無論如何,更多的信息並不一定能回答我們所有的疑問。某些真理(例如無限的概念是顯而易見但難以理解的)只能接受和欽佩;它們不能夠被濃縮起來並打包剛剛能裝進人的腦袋當中。

保羅將這個原則總結為一個問題:「誰知道主的心?」(羅馬書11:34)這應該使我們暫停去尋找答案。我們永遠都都不能夠用我們有限的智慧來綑綁神。祂的主權是一個應該能夠激發驚嘆與敬拜的真理。很明顯,神是擁有完全的主權的,祂從來不會以抵觸祂的公義、恩典和公正來行使祂的主權。

文章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200408

2020年10月24日星期六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4)神無可置疑的主權 - 約翰.麥克阿瑟



《聖經》中很少有章節像《羅馬書》第9章那樣引起眾多的爭議。關於神完全基於祂的主權意旨揀選救贖哪一個人這主題,對於今天大多數自以為的所謂公平和正義絕對是種侮辱。然而,使徒保羅並沒有被這些爭議所困擾。事實上,他藉著神主權的真理否定了他們的自以為是,並重申了神無可置疑的公正和公義。

保羅對罪人的救恩滿有一腔熱忱,對猶太人更為熱切,畢竟猶太人是他的同胞。因此,他在羅馬書第9章開宗明義說:「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我是大有憂愁,心裡時常傷痛;…」(羅馬書9:1 –2)是什麼困擾著保羅呢?他解釋道:「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羅馬書9:3)。保羅為失喪的猶太人傷心欲絕,他為他們救恩的緣故甘願與基督分離。這種傳福音的熱忱我們大多數人都難以體會得到。他在下一章也表達了同樣的熱切渴望,他寫道:「弟兄們,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羅馬書10:1)。羅馬書第9章中所有內容都夾在他這些渴望以色列同胞得救的真誠表達當中。

以色列人屬靈上的偏離和不信燃點了保羅的熱心。猶太人蒙神賜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和對他們的應許,他們由列祖繼承,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然而,他們拒絕所有這些,更甚的是他們離棄屬靈的承傳,而招來神的忿怒。保羅切切地想看到他們得救,他真誠地為罪人的救恩向神乞求。這種佈道的熱情由始至終驅使著他去羅馬,而在那裡他最終因信仰而被斬首。

保羅知道罪人要得救的要素是什麼。首先,他解釋說這需要神的主權,他認識到救恩是神的工作。保羅在羅馬書9:6中指出,有些人認為神的計劃失敗了。然而,神的聖言並沒有因以色列的不信而落了空,為什麼?「…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羅馬書9:6)。神從未打算拯救整個以色列,祂一直是有揀選的。保羅解釋說,神的祝福並沒有同等地擴展到亞伯拉罕所有的後代,而只是落在以撒,然後是雅各身上。神從未隱瞞祂這部份的計劃,就是:「…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馬書9:13)。

保羅早料到對神的揀選有可能遭到反對而作出迎頭痛擊,「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什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羅馬書9:14)。最後一個那片語mēgenoito是希臘文中最強烈的否定詞。保羅說:「不!從來都沒有!一點也沒有!」他繼續說:「因祂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馬書9:15-16)神對某些人賜予永生的恩典完全是祂的選擇,不是基於人的功績或勞力。為了進一步說明神有區分的作為,保羅追溯到法老:「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馬書9:17-18)

再次說明,保羅知道對神的揀選之抗拒基本上都是出於我們傾向我們所謂的「公平」,在第19節中,他對我們作出反對說:「你必對我說:『祂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祂的旨意呢?祂如何能使法老的心剛硬,然後又要法老為自己心硬所作的行為負責呢?』

保羅透過事物的本質用他的口吻告訴我們當住口,他說:「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祂的說:『祢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窰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倘若神要顯明祂的忿怒,彰顯祂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羅馬書9:20-22)

作為「匠」,神對如何塑造我們這團泥有最終和無可置疑的權柄。

還要記住,神並沒有施加任何暴力來改變受造物意志的情況下行使了祂的主權。法老因故意抗拒神而有罪,神並沒有逆法老的任何欲望或傾向而使這邪惡統治者的心剛硬,法老的心剛硬並沒有違背法老本身的意志。

《羅馬書》第9章中的這一段落也許是《新約聖經》中對神的主權所作最強而有力的聲明。我們必須理解到神有權為自己的榮耀而傾倒祂的憤怒和彰顯祂的公義,正如祂有權展現祂的憐憫和恩典一樣。顯然,我們比較喜歡祂藉祂的恩典彰顯出祂的榮耀,然而,祂也能由祂的忿怒中得著同樣的榮耀。神如何彰顯祂的榮耀完全不取決於我們,保羅知道救贖是神主權的工作,而神並非是不公正的,沒有任何與《詩篇》119:142的真理相矛盾的地方:「祢的公義永遠長存;祢的律法盡都真實。」神會做祂要做的事,而且永遠都是公義的、公正的。

2020年10月17日星期六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3)神在救恩中的主權 - 約翰.麥克阿瑟


福音呼召罪人悔改並信靠主耶穌基督。然而,這是否意味當罪人對福音信息做出回應時就得著救恩呢?救恩否取決於他有沒有信呢?

在約翰福音3章,我們可以找到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答案。一個叫尼哥底母的人來見主耶穌。他是猶太人一個重要的宗教統治者,並且是法利賽人中一位令人欽佩的老師。聖經說他晚上見主耶穌,而我們認為這是因為他想讓這次與耶穌的會面保密。他對主耶穌說:「拉比,我們知道祢是由神那裡來作師傅的;因為祢所行的神蹟,若沒有神同在,無人能行。」(約翰福音3:2)他領會到主耶穌所行的神蹟之真正目的,就是祂神性的證據。然而,主耶穌並沒有理會尼哥底母所說的,反而直接進入他內心真正的疑問(參見約翰福音2:24)。耶穌由始至終都知道人們在想什麼,祂也知道困擾尼哥底母的是什麼問題,在他心裡的困擾的問題是:「我怎麼做才能進神的國呢?」在尼哥底母提出問題之前,主耶穌就回答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約翰福音3:3)。

這答案就引出了尼哥底母的後續問題:「人已經老了,如何能重生呢?…」(約翰福音3:4)作為法利賽人,尼哥底母知道這是用類比和喻言來作的回答,當時的宗教領袖總是這樣做,這是當時論到屬靈事物的正常模式。他知道這是一次屬靈的對話,但他也了解重生並不是自己可以做到的事情。「人已經老了,如何能重生呢?」換句話說,類比出生這事,被生下來的那人能對自己被生有什麼貢獻呢?你第一次(即肉身)出世並不是你自己帶自己來到了這世界,至於第二次(即重生)你也無法做得到。他明白基督的類比,但這並沒有使他更接近他所尋求的答案。尼哥底母想要見神的國,但他必須重生,他必須由新的生命重新開始,然而,他知道靠他自己是不可能的。

主耶穌回答他:「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翰福音3:5)。主耶穌把尼哥底母帶回到以西結新約的預言中,在那裡神說:

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以西結書36:25–27)

基督的話暗示了新約重生的本質。祂從本質上對尼哥底母說:「你必須被潔淨,必須被賦予新心,並且你必須有聖靈內住。

除非神是那位憑主權賜予你一顆新心、賜你聖靈並從上面來潔淨你,否則你無法進入神的國。「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翰福音3:6)。肉身只能生出肉身,屬靈的新生命取決於神屬靈的工作。除非你蒙重生,否則你無法進入神的國,人不可能使自己從靈而生。

此外,基督解釋說,重生是無法被製造或操縱的,這完全是神的特權。祂對尼哥底母說:「風隨著意思吹,…」(約翰福音3:8)。不僅只有神才能賜予新生,而且最終也是由神來決定何時何地來創造新的屬靈生命。

帶著可以理解的驚呆、甚至有些沮喪,尼哥底母對祂說:「怎能有這事呢?」(約翰福音3:9)。

主耶穌回答:「你是以色列人的先生,還不明白這事嗎?」(約翰福音3:10)。也許知道以色列的宗教領袖與我們今天一樣,在理解神的主權方面同樣會遇到困難,讓人感到有些安慰。基督的目的不是要羞辱尼哥底母,而是要指出猶太人的宗教在屬靈上是破產的,猶太人的宗教已經淪為披著公義的外衣、虛有其表的虔誠的宗教體系。我們的主正在將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與神的拯救和改變生命的真實本質作出對比。

如果對話到此結束,那麼對於尼哥底母和其他尋求救贖與寬恕的罪人來說,似乎就無望了。但它並沒有到此結束。基督繼續預示自己為代贖而犧牲:

…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 叫一切信祂的都得永生。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翰福音3:14-16,18)

耶穌沒有叫尼哥底母作個特殊的禱告,也沒有為他定下幾個獲得整全屬靈生命的步驟。相反,他只是囑咐他要相信。基督的話對於那些一生都活在憑行為稱義的律法主義體系裡的來說真是令人震驚啊!主耶穌的信息很明確,尼哥底母(或任何其他人)不能做任何事來賺取神的恩惠或使自己重生。這工作完全是神的工作,人無法操縱或製造的。然而,尼哥底母有責任去相信。這就是基督說到人要重生時的張力:救贖的工作完全是神的工作,然而,儘管如此我們有責任去相信,而神有追討那些拒絕祂之人不信的責任。

在幾章後的約翰福音6章中,我們看到同樣的事情。在第37節中,基督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但是在第44節中,祂說:「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得救是因為我們來到基督面前,還是因為神首先將我們吸引到了聖子那裡呢?救恩是否向「一切信祂的」(約翰福音3:16)人開放呢?還是完全不受我們的控制呢?就像「風隨著意思吹…」那樣。(約翰福音3:8)?

答案在基督對新生的隱喻當申。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帶來對罪惡的寬恕、改變人心、更新心思意念、或潔淨靈魂。除神的工作之外,我們沒有任何救贖的希望。我們唯一的選擇是重複路加福音18:13中那稅吏的哀求那樣:「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然而,神不會違背我們的意願而執行救贖的工作,神不會對那些不願意接受祂的人施行。憑祂完美的計劃,祂按祂的主權將我們引向基督。單靠我們自己,我們永遠不會選擇相信基督,但是,在神的主權之下,他所吸引的人一定會相信。

儘管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存在明顯的張力關係,聖經從不猶豫地表明這兩個偉大的真理是肩並肩、協作而行的。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2)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 - 約翰.麥克阿瑟

 

既然神按祂的主權掌管和支配著我們的生活,那為什麼還要向神禱告?難道祂的心意尚未定下來嗎?若果神為自己的榮耀而精心安排世界上每一件事情的發生,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選擇和決定無非是創造者預先安排的呢?許多基督徒在試圖領會神掌管祂所創造的一切之主權的含義時,都會被這些問題困擾。

要理解如何調和神的主權與人的意志的第一步就是要認識到它們不是互相排斥的,而聖經是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在神的設計中,神對所造之物掌控的主權並不會免除人的責任。

邪惡並不是一種意料之外的東西侵入了神的計劃當中。甚至在起初,神的主權設計就已經預計了罪人將要犯下的罪惡。然而,祂的主權並沒有削弱罪人的 罪責。而且,聖經告訴我們,神使萬事互相效力,包括受造者的罪,目的就是為極限的益處。的確,憑著祂無限的智慧,祂能夠使用萬物使人得益處(參使徒行傳427-28)。

 神的主權與邪惡的人

 細想主耶和華在以賽亞書105裡的開場白:「亞述是我怒氣的棍,…」(譯者註:此為中文和合本翻譯,但英文NIV, NASB,NKJV等都把此段譯作 Woe to Assyria, the rod of My anger.” 中文可譯作「禍哉亞述、我怒氣的棍,…」或「亞述、我怒氣的棍有禍了。」)第一眼看好像毫無意義,如果亞述是神施行審判的工具,那為什麼祂要宣判亞述人有罪呢? Woe(禍哉)”是一個擬聲詞(意味該詞本身就像是它的含義那樣,在此處表示一種痛苦的叫喊聲),它警告人們災禍或重大的審判即將來臨。然而,一個民族如何落在神的控訴與審判之下的同時又發揮神怒氣之棍的功用呢?這節經文其後說:「手中拿我惱恨的杖。」亞述,這異教、邪惡、拜偶像的民族是神對自己叛逆之民施行審判的工具。

事實上,下一節經文說:「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指南部猶大王國),吩咐他攻擊我所惱怒的百姓,…」(以賽亞書106)因此,猶太人被定性為神所惱怒的子民。神要以色列人為他們的不信負上全責;為他們偶像崇拜負上全責,為他們的叛逆負上全責,為他們離棄祂、離棄祂的真道、離棄對祂的敬拜負上全責。因此,祂命令亞述人去攻擊他們,「…搶財為擄物,奪貨為掠物,將他們踐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樣。」(以賽亞書106)這是很強烈和決絕的言辭。

在這裡,你看到一個神的旨意被付諸實施。神藉攫住亞述的頸項指定他們作為祂傾倒怒氣的工具來對付猶大國那些離棄祂、叛逆祂的邪惡之人。然後,在第7節祂說:「然而,他不是這樣的意思;他心也不這樣打算。」(以賽亞書107)亞述是神施行審判的工具,然而,亞述人本身對此一無所知。亞述從來沒有侍奉神的念頭、動機或意圖,他們對聖經所啟示的神毫無興趣,甚至從來都不相信祂。相反,亞述有自己的計劃去剪除許多國家。這只是另一個機會給亞述展示其擊敗鄰國的能力,正如他們曾經擊敗迦勒、迦基米施、哈馬、亞珥拔、撒瑪利亞和大馬色那樣(參以賽亞書109)。第1011節描述了亞述人對征服猶大能力的信心:「我手已經搆到有偶像的國;這些國雕刻的偶像過於耶路撒冷和撒瑪利亞的偶像。我怎樣待撒瑪利亞和其中的偶像,豈不照樣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嗎?」(以賽亞書1010-11)。亞述唯一知道的是,它摧毀了其他國家,據其判斷,這些國家的神祉比聖經的神有更強大的保護能力和更大。亞述人只是想對猶大依樣畫葫蘆,他們以為他們的行動是完全獨立自主的,他們不知道神正使用他們作為代理來執行祂的審判。

然而,作為神傾倒怒氣的工具是否使他們免於承擔其軍事行動中所作的惡行之責任呢?如果是神這項不可抗拒之旨意將他們帶到以色列,他們對自己的惡行有何罪過呢?聖經很清楚地說明他們的惡行定將要受到追討。第12節說,當神使用完亞述作為祂傾倒怒氣的工具後,「主在錫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祂一切工作的時候,主說:『我必罰亞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榮耀。』

主已經定旨當祂使用完亞述,祂將會因亞述所犯的罪立刻作出懲罰。亞述在神的旨意下所行的實是一種邪惡的行為,邪惡到以至於神轉而攻擊他們並毀滅他們。在神的眼中,即使他們正在履行神的旨意,他們也要為自己每一個邪惡的屠殺和破壞行為承擔全部的責任。

神不僅因亞述的惡行而對其作出審判,也是對亞述行事的動機作出宣判。「…我必罰亞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榮耀。因為他說:『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以賽亞書1012-13)。神懲罰亞述因為他們的動機邪惡,也因為他們對所成就的事沒有歸榮耀給神,反而歸功予自己。他們認為是靠自己雙手的能力和自己的智慧成就這一切。以賽亞記載了亞述王是如何的傲慢自大: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我本有聰明。我挪移列國的地界,搶奪他們所積蓄的財寶;並且我像勇士,使坐寶座的降為卑。我的手搆到列國的財寶,好像人搆到鳥窩;我也得了全地,好像人拾起所棄的雀蛋。沒有動翅膀的;沒有張嘴的,也沒有鳴叫的。」(以賽亞書1013-14

如此叛逆性的驕傲招致神的忿怒。亞述人的動機和傲慢使他們落入神審判的道路上。以賽亞生動地描述了他們傲慢態度的愚昧和無知:「斧豈可向用斧砍木的自誇呢?鋸豈可向用鋸的自大呢?好比棍掄起那舉棍的,好比杖舉起那非木的人。」(以賽亞書10:15

神就是那位把亞述當作斧頭揮舞著來砍猶大和耶路撒冷的,然而,祂也理所當然地要斧頭負上責任(參以賽亞書1015-18)。

 神的主權和人的罪責

重點在此:儘管神按自己的目的憑自己的旨意和主權的大能掌控著世上所的發生的一切事,然而,這並不能免除作惡之人的罪責。惡人之所以惡,並不是因為他們被迫這樣做,而是出於他們自己邪惡的意圖。因此,神會因他們的惡行和作惡的動機而作出審判,而且亦要因他們沒有把榮耀歸予神和敬拜祂而作出審判。

以賽亞從未嘗試去調和或解釋許多人所認為的所謂法律上的反合性。聖經表明神對亞述的忿怒是公義和恰當的。聖經根本不在乎需不需要去協調神的審判與人對公義或公平的任何假設看法。聖經直接解釋神的作為,而我們要明白的就是祂所做的一切都是公義和公正的。

在使徒行傳第2章中,我們也看到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同樣的張力。彼得在五旬節那天的講道當中如此說:「以色列人哪,請聽我的話:神藉著拿撒勒人耶穌在你們中間施行異能、奇事、神蹟,將祂證明出來,這是你們自己知道的。祂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殺了。」(使徒行傳222-23

基督在神的權柄之下、按神所定的時刻、照神的定旨先見死。然而,以色列人卻是有罪的,一方面因為祂的死是他們集體行動所促成,另一方面也因為他們不信祂是彌賽亞。

然而,基督被謀殺的罪並不僅限於以色列人。在使徒行傳4:27中,還有另一項的控訴:「希律和本丟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祢所膏的聖僕(僕:或作子)耶穌,…」這點非常明確:基督的死是邪惡的人類共同聚集來對抗神的共同行為,所有人都有罪。

但第27節的禱告在第28節繼續說到所有這些邪惡的人聚集一起合謀做什麼?「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使徒行傳4:28)。以賽亞書53:10也贊成,他指主耶和華也是聖子死亡的一位負責人:「耶和華卻定意(或譯:喜悅)將祂壓傷,使祂受痛苦。」然而,這絕不能免除那些執行基督死刑之人的罪責。這些作惡者的意圖完全是叛逆和蓄意要去謀殺的,對他們而言,這是純粹的邪惡的行為。

因此,牢記這一點,就是基督的死,恰好就體驗了創世記50:20中約瑟對他的兄弟們所說的話中所蘊藏的真理,就是「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基督的死實現了神的救贖計劃,然而,殺死祂的兇手絕不會減輕他們的罪責。一方面,神按自己所期望的目的預定和精心策劃每件事件,然而,惡人之手所成就的並不因他們所扮演的罪惡角色而減少罪責。

我們在神真道裡的每個部分都會遇到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看似反合性的的真理。然而,聖經從來沒有試圖去緩和這表面上的張力。沒有啟示性的解釋可以說明它們之間的複雜關係。因此,若想使神的旨意與我們微不足道的公正感相吻合的話,我們需要謹慎。我們需要記住,我們的工作並非要將神置於我們膚淺的頭腦所能想出的準則之下,神自己就是真正公義的標準,而祂的作為絕不會抵觸祂的公平與正義

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200401

2020年10月7日星期三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1)為什麼神的主權並非專制獨裁的呢? - 約翰.麥克阿瑟


然而,我們的神在天上,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詩篇115:3)。這是對神主權的本質一個最簡潔而又最有力的描繪。《聖經》一遍又一遍地頌讚神在祂所創造的這個世界裡掌管著一切的主權。「耶和華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處,都隨自己的意旨而行。」(詩篇135:6)使徒保羅亦解釋說神「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以弗所書1:11)。在哥林多前書裡,保羅也同樣高舉神是為擁有至高無上之主權的那位:「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祂─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祂有的;我們也是藉著祂有的。」(哥林多前書8:6)。

這點是明確且清晰的:神作為這世界的創造者和維繫者,祂就有掌管一切的主權,而且「…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羅馬書11:36)

然而,只要涉及到神的主權這教義時,就會引發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牽涉到神的主權一個特殊方面,就是神的主權與神的恩典在神的揀選問題上有何關係。實際上,這個問題可能是在那些正在思考接受恩典教義的人心中最普遍的疑問。

問題是:神的主權這教義是否排除了人的意志的角色呢?這個教義是否暗示我們其實只是機器人呢?

有些人認為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存在著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他們聲稱,如果人的意志能夠被神不可抗拒的旨意推翻的話,那麼就意味著人的意志並非是真正自由的。持阿民念主義的人和極端加爾文主義者同樣聲稱這個結論應該是我們從神的主權教義裡得出的合理結論。然而,這種推論藉著對神的揀選之誤解,即將神描繪為一個遙不可及、帶著歧視的專制獨裁者,而人只不過是毫無自己意志運作的機器人,導致神的恩典被歪曲、被丑化。

然而,事實是,神在沒有使用任何強制或脅迫的手段使人的意志被抹殺的情況下行使了祂完全的主權。1689年的浸信會信仰宣言第3章第1段如此說:

神從永恆,按祂自己至智慧、至聖潔的旨意,隨己意、不變更地預定一切將要成的事。雖然如此,神絕非罪惡的創始者,也不與任何罪惡有分。也沒有迫使受造者違反其意志,也並沒有廢棄『第二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使之確立。藉此顯明了神安排萬事的智慧,並以祂的大能和信實成就祂自己的旨意。

我們完全有自由去根據自己的本性和偏好作出選擇。然而,問題在於我們的意志沒有能力改變我們的本性(參耶利米書13:23)。我們的本性和偏好「保證」我們會做出罪惡的選擇。我們從來不會被掌主權的神迫使我們做出錯誤的選擇。因此,神的主權不會免除了我們要為自己所做的罪惡行為付上個人責任。

儘管如此,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關係不是一瞬間就能明白的,乍看似乎很矛盾。但是,在往後的日子裡,我們將查考聖經裡重要的啟示,究竟如何將這些雙生的真理與神的救贖計劃調和。

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