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星期六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2)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 - 約翰.麥克阿瑟

 

既然神按祂的主權掌管和支配著我們的生活,那為什麼還要向神禱告?難道祂的心意尚未定下來嗎?若果神為自己的榮耀而精心安排世界上每一件事情的發生,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選擇和決定無非是創造者預先安排的呢?許多基督徒在試圖領會神掌管祂所創造的一切之主權的含義時,都會被這些問題困擾。

要理解如何調和神的主權與人的意志的第一步就是要認識到它們不是互相排斥的,而聖經是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在神的設計中,神對所造之物掌控的主權並不會免除人的責任。

邪惡並不是一種意料之外的東西侵入了神的計劃當中。甚至在起初,神的主權設計就已經預計了罪人將要犯下的罪惡。然而,祂的主權並沒有削弱罪人的 罪責。而且,聖經告訴我們,神使萬事互相效力,包括受造者的罪,目的就是為極限的益處。的確,憑著祂無限的智慧,祂能夠使用萬物使人得益處(參使徒行傳427-28)。

 神的主權與邪惡的人

 細想主耶和華在以賽亞書105裡的開場白:「亞述是我怒氣的棍,…」(譯者註:此為中文和合本翻譯,但英文NIV, NASB,NKJV等都把此段譯作 Woe to Assyria, the rod of My anger.” 中文可譯作「禍哉亞述、我怒氣的棍,…」或「亞述、我怒氣的棍有禍了。」)第一眼看好像毫無意義,如果亞述是神施行審判的工具,那為什麼祂要宣判亞述人有罪呢? Woe(禍哉)”是一個擬聲詞(意味該詞本身就像是它的含義那樣,在此處表示一種痛苦的叫喊聲),它警告人們災禍或重大的審判即將來臨。然而,一個民族如何落在神的控訴與審判之下的同時又發揮神怒氣之棍的功用呢?這節經文其後說:「手中拿我惱恨的杖。」亞述,這異教、邪惡、拜偶像的民族是神對自己叛逆之民施行審判的工具。

事實上,下一節經文說:「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指南部猶大王國),吩咐他攻擊我所惱怒的百姓,…」(以賽亞書106)因此,猶太人被定性為神所惱怒的子民。神要以色列人為他們的不信負上全責;為他們偶像崇拜負上全責,為他們的叛逆負上全責,為他們離棄祂、離棄祂的真道、離棄對祂的敬拜負上全責。因此,祂命令亞述人去攻擊他們,「…搶財為擄物,奪貨為掠物,將他們踐踏,像街上的泥土一樣。」(以賽亞書106)這是很強烈和決絕的言辭。

在這裡,你看到一個神的旨意被付諸實施。神藉攫住亞述的頸項指定他們作為祂傾倒怒氣的工具來對付猶大國那些離棄祂、叛逆祂的邪惡之人。然後,在第7節祂說:「然而,他不是這樣的意思;他心也不這樣打算。」(以賽亞書107)亞述是神施行審判的工具,然而,亞述人本身對此一無所知。亞述從來沒有侍奉神的念頭、動機或意圖,他們對聖經所啟示的神毫無興趣,甚至從來都不相信祂。相反,亞述有自己的計劃去剪除許多國家。這只是另一個機會給亞述展示其擊敗鄰國的能力,正如他們曾經擊敗迦勒、迦基米施、哈馬、亞珥拔、撒瑪利亞和大馬色那樣(參以賽亞書109)。第1011節描述了亞述人對征服猶大能力的信心:「我手已經搆到有偶像的國;這些國雕刻的偶像過於耶路撒冷和撒瑪利亞的偶像。我怎樣待撒瑪利亞和其中的偶像,豈不照樣待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偶像嗎?」(以賽亞書1010-11)。亞述唯一知道的是,它摧毀了其他國家,據其判斷,這些國家的神祉比聖經的神有更強大的保護能力和更大。亞述人只是想對猶大依樣畫葫蘆,他們以為他們的行動是完全獨立自主的,他們不知道神正使用他們作為代理來執行祂的審判。

然而,作為神傾倒怒氣的工具是否使他們免於承擔其軍事行動中所作的惡行之責任呢?如果是神這項不可抗拒之旨意將他們帶到以色列,他們對自己的惡行有何罪過呢?聖經很清楚地說明他們的惡行定將要受到追討。第12節說,當神使用完亞述作為祂傾倒怒氣的工具後,「主在錫安山和耶路撒冷成就祂一切工作的時候,主說:『我必罰亞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榮耀。』

主已經定旨當祂使用完亞述,祂將會因亞述所犯的罪立刻作出懲罰。亞述在神的旨意下所行的實是一種邪惡的行為,邪惡到以至於神轉而攻擊他們並毀滅他們。在神的眼中,即使他們正在履行神的旨意,他們也要為自己每一個邪惡的屠殺和破壞行為承擔全部的責任。

神不僅因亞述的惡行而對其作出審判,也是對亞述行事的動機作出宣判。「…我必罰亞述王自大的心和他高傲眼目的榮耀。因為他說:『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以賽亞書1012-13)。神懲罰亞述因為他們的動機邪惡,也因為他們對所成就的事沒有歸榮耀給神,反而歸功予自己。他們認為是靠自己雙手的能力和自己的智慧成就這一切。以賽亞記載了亞述王是如何的傲慢自大:我所成就的事是靠我手的能力和我的智慧,我本有聰明。我挪移列國的地界,搶奪他們所積蓄的財寶;並且我像勇士,使坐寶座的降為卑。我的手搆到列國的財寶,好像人搆到鳥窩;我也得了全地,好像人拾起所棄的雀蛋。沒有動翅膀的;沒有張嘴的,也沒有鳴叫的。」(以賽亞書1013-14

如此叛逆性的驕傲招致神的忿怒。亞述人的動機和傲慢使他們落入神審判的道路上。以賽亞生動地描述了他們傲慢態度的愚昧和無知:「斧豈可向用斧砍木的自誇呢?鋸豈可向用鋸的自大呢?好比棍掄起那舉棍的,好比杖舉起那非木的人。」(以賽亞書10:15

神就是那位把亞述當作斧頭揮舞著來砍猶大和耶路撒冷的,然而,祂也理所當然地要斧頭負上責任(參以賽亞書1015-18)。

 神的主權和人的罪責

重點在此:儘管神按自己的目的憑自己的旨意和主權的大能掌控著世上所的發生的一切事,然而,這並不能免除作惡之人的罪責。惡人之所以惡,並不是因為他們被迫這樣做,而是出於他們自己邪惡的意圖。因此,神會因他們的惡行和作惡的動機而作出審判,而且亦要因他們沒有把榮耀歸予神和敬拜祂而作出審判。

以賽亞從未嘗試去調和或解釋許多人所認為的所謂法律上的反合性。聖經表明神對亞述的忿怒是公義和恰當的。聖經根本不在乎需不需要去協調神的審判與人對公義或公平的任何假設看法。聖經直接解釋神的作為,而我們要明白的就是祂所做的一切都是公義和公正的。

在使徒行傳第2章中,我們也看到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同樣的張力。彼得在五旬節那天的講道當中如此說:「以色列人哪,請聽我的話:神藉著拿撒勒人耶穌在你們中間施行異能、奇事、神蹟,將祂證明出來,這是你們自己知道的。祂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殺了。」(使徒行傳222-23

基督在神的權柄之下、按神所定的時刻、照神的定旨先見死。然而,以色列人卻是有罪的,一方面因為祂的死是他們集體行動所促成,另一方面也因為他們不信祂是彌賽亞。

然而,基督被謀殺的罪並不僅限於以色列人。在使徒行傳4:27中,還有另一項的控訴:「希律和本丟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祢所膏的聖僕(僕:或作子)耶穌,…」這點非常明確:基督的死是邪惡的人類共同聚集來對抗神的共同行為,所有人都有罪。

但第27節的禱告在第28節繼續說到所有這些邪惡的人聚集一起合謀做什麼?「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使徒行傳4:28)。以賽亞書53:10也贊成,他指主耶和華也是聖子死亡的一位負責人:「耶和華卻定意(或譯:喜悅)將祂壓傷,使祂受痛苦。」然而,這絕不能免除那些執行基督死刑之人的罪責。這些作惡者的意圖完全是叛逆和蓄意要去謀殺的,對他們而言,這是純粹的邪惡的行為。

因此,牢記這一點,就是基督的死,恰好就體驗了創世記50:20中約瑟對他的兄弟們所說的話中所蘊藏的真理,就是「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基督的死實現了神的救贖計劃,然而,殺死祂的兇手絕不會減輕他們的罪責。一方面,神按自己所期望的目的預定和精心策劃每件事件,然而,惡人之手所成就的並不因他們所扮演的罪惡角色而減少罪責。

我們在神真道裡的每個部分都會遇到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看似反合性的的真理。然而,聖經從來沒有試圖去緩和這表面上的張力。沒有啟示性的解釋可以說明它們之間的複雜關係。因此,若想使神的旨意與我們微不足道的公正感相吻合的話,我們需要謹慎。我們需要記住,我們的工作並非要將神置於我們膚淺的頭腦所能想出的準則之下,神自己就是真正公義的標準,而祂的作為絕不會抵觸祂的公平與正義

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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