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5日星期日

神的主權、人的罪與神的救恩:(5)神的主權與我們傳福音的責任 - 約翰.麥克阿瑟



神在呼召和更新變化祂所揀選的人有絕對的主權。正如我們在先前的文章所探討過,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9章中毫不避諱地闡明了這一基本的真理。然而,如果神在祂救贖的工作中具有主權的話,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傳福音呢?既然救贖的工作在乎神,那麼為什麼我們還要呼召罪人悔改並相信呢?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10和11章作出了解釋。

除了神的主權之外,保羅也明白到救恩還需要「信」(或「信心」)。神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然而,罪人要為抗拒基督負上全部的責任。保羅提到以色列國時說,他們的問題在於:「…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馬書10:2)以色列按自己的要求捏造了自己的耶和華,就像他們的先祖在曠野中製造了金牛犢一樣。結果,他們對神是多麼的公義毫不欣賞,對自己的罪有多沉重毫無了解。他們知道神已經指示他們:「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利未記20:26),但是他們對真正的聖潔卻一無所知。他們誤信公然在公眾面前展現吹毛求疵的虔敬就是等同於真正的公義,還以為神著重他們外在的行為舉止甚於他們內心的狀況。事實上,他們誇大了他們自己的標準之價值,同時輕看神的準則,並認為自己可以通過自己道德和宗教的成就達到公義。

保羅說這就是他們無知所造成的結果,即「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馬書10:3)他們不明白好行為和獻祭並不能得著神的喜悅(撒母耳記15:22;詩篇51:16-17),也不明白基督的生命成全了律法並為所有相信的人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他們不明白基督把悔改且信靠祂的罪人從律法的定罪當中釋放出來。他們仍然努力欲透過行律法來實現自己的公義(羅馬書10:5)。然而,保羅在給加拉太人的書信當中明確地指出,透過行律法來達成公義或贏得救恩是毫無希望的。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加拉太書3:10-11)

若果你將盼望放在你有能力完完全全地活出神律法要求之上的話,你招致的是神的忿怒和自取定罪。

令我們震驚的是,這一章(羅馬書10章)論到信心的必要性與第9章強調神的主權似乎背道而馳,例如第9章說到「…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馬書9:15)之類的陳述與保羅在第10章聚焦於信心似乎並不容易協調。想一想保羅在11-13節什麼寫:「經上說:『凡信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猶太人和希利尼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馬書10:11-13)

在保羅的心思意念裡,貫穿神的真道,這兩個關乎救恩必要性的真理,即一個強調神的主權,另一個宣告罪人的責任,由始至終都是如影隨形的,無需作出警告或解釋。

我們向主權的神當盡之傳福音的職責

相反,保羅轉向救恩的第三個基本要素,就是我們傳福音的職責。他寫到:「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然而,人未曾信祂,怎能求祂呢?未曾聽見祂,怎能信祂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如經上所記:『報福音、傳喜信的人,他們的腳蹤何等佳美。』」(羅馬書10:13-15)。

如果你想了解救恩的工作是何等的奇妙,就必須思想三個原則的整體:神的主權人的責任傳福音的職責。「…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若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羅馬書10:14-15)保羅明白到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是要透過一個很重要的途徑才能結合起來的,這個途徑就是我們傳揚真理的福音使命。

這是神主權計劃中的另一個不可思議的元素。祂可以直接進入那些祂所揀選要去拯救的人之內心和思想裡,然而,祂沒有這樣做。祂的計劃並不順應人墮落的理性,在祂神聖的計劃中,祂不計較功德的恩典必須與順服的信心積極回應相配合。一旦得救,祂的子民就享有向其他人宣揚祂恩典的特權。神可以選擇任何方式向世人傳揚祂的福音,然而,我們無法全然理解祂為什麼揀選我們的原因。

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我們必須敬拜神,並且要滿足於祂讓我們能去理解的程度。我們不能再多問。我們決不能愚昧地認為我們當得更多或甚至夢想向神提出建議,祂應該如何向我們解釋自己以滿足我們。我們能夠敬拜祂就已經足夠了,我們當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祂,埋頭於祂的奇妙、愛和對祂的頌讚當中

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第11章所做的事情。在此章接近結尾時,保羅讚歎道:「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祂的判斷何其難測!祂的蹤跡何其難尋!」(羅馬書11:33)。在探討神的主權時,這就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結束的地方,因為我們永遠都不會完全了解或理解神的心思意念。詩篇139:6提醒我們:「這樣的知識奇妙,是我不能測的,至高,是我不能及的。」神的道路永遠都高過我們的道路。(參以賽亞書55:9)

然而,我們同時必須承認我們對這些豐富真理的熱愛,我們熱愛神的主權這真理,我們擁護人的責任這真理,我們也珍惜我們傳福音職責。

神的主權是其中一個聖經所教導的有關神的真理,是不可思議、難以理解、看不透也無法測度的。期望神啟示更多或解釋更多有關祂的主權是如何在沒有摧毀人的自由之下運作是徒勞然的。然而,無論如何,更多的信息並不一定能回答我們所有的疑問。某些真理(例如無限的概念是顯而易見但難以理解的)只能接受和欽佩;它們不能夠被濃縮起來並打包剛剛能裝進人的腦袋當中。

保羅將這個原則總結為一個問題:「誰知道主的心?」(羅馬書11:34)這應該使我們暫停去尋找答案。我們永遠都都不能夠用我們有限的智慧來綑綁神。祂的主權是一個應該能夠激發驚嘆與敬拜的真理。很明顯,神是擁有完全的主權的,祂從來不會以抵觸祂的公義、恩典和公正來行使祂的主權。

文章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200408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