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星期四

基督徒應當宣揚「唯獨因信稱義」而不是「違法達義」!


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給我們的大使命是:「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馬太福音28:18-20)

怎樣「使」萬民作主耶穌的門徒?透過傳講純正的耶穌基督的福音,使人知罪、悔改、信靠主耶穌,得以稱義,得以與神和好。

怎樣「」主耶穌的門徒?遵守主耶穌所有的教訓的,也即是遵守聖經所有純正的、關乎敬虔和聖潔的教導。

耶穌基督的福音其中一個關鍵的真理就是「唯獨因信稱義(Sola Fide)」,因此,作為基督徒,當我們傳揚福音的時候,我們強調「唯獨因信稱義」,唯獨信靠主耶穌,一個人才能因此而在神的面前被稱為義,即神宣判他為無罪的、是義的,因為神把主耶穌的義藉著信「歸算」給凡信靠主耶穌的人,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它方法能在神的面前「稱義」。既然如此,怎麼會有「基督徒」竟然公然違背聖經明確的教導宣揚「違法達義」呢?

聖經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馬書2:13)不是寫得清清楚楚嗎?甚麼才能稱義或達義呢?「行律法的稱義」,不是「違反律法」的。「違法」本身就已經違背了神的旨意!「違法」本身就是「不義」!

當然,除了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外,沒有一個人能夠完全遵行律法,「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12)因此,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每一個人在神面前都犯了罪,虧缺了祂的榮耀,然而,感謝神,祂設立主耶穌作挽回祭,憑著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藉著人的信靠人得以稱義。「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羅馬書9:31)如此看來,遵行律法都不能夠「稱義」,或者說「達義」,何況是「違法」呢?

唉!基督徒不是應當傳揚「唯獨因信稱義」的道理嗎?怎麼反而宣揚「違法達義」呢?

唉!主耶穌不是教導我們說:「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馬太福音5:9)嗎?怎麼反而宣揚「違法達義」破壞社會安寧與和諧呢?

唉!基督徒不是「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得前書2:12)嗎?「違法」怎能「品行端正」呢?「違法」怎能是「好行為」呢?儘管你們說要反抗「暴政」,所以才要「違法」來達到你們所謂的「義」。然而,聖經不是這樣教導嗎?「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得前書2:13-17)看哪!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祂並沒有犯罪,口裡也沒有詭詐。祂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2:22-23)面對不公義的審判、面對強權暴政,我們的主最有資格「違法達義」的,然而,祂並沒有這麼做,祂反而「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為甚麼?「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彼得前書2:24)甚麼是「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翰一書3:4)既然如此,基督徒豈可以宣揚「違法達義」呢?

基督徒應當宣揚「唯獨因信稱義」而不是「違法達義」!然而,那位宣揚「違法達義」的卻自稱是「基督徒」。唉!更可悲的是,竟然有不少的「牧師」、「傳道」、「基督徒」、甚至所謂「神學院」教導「聖經」的人也贊同他這種「違法達義」的歪理。不但去不糾正違背聖經教導的歪理,不重申「唯獨因信稱義」的立場,反而一窩蜂的、鋪天蓋地的去為他違背聖經原則的「違法達義」護航,為他的離經叛道塗脂抹粉。唉!難道政治意識形態比聖經的純正教導更正確嗎?難道政治立場比信仰立場更重要嗎?他們的腦袋被甚麼毒害了?他們的良知被甚麼蒙蔽了呢?他們所信的到底是誰呢?怎麼完全與聖經所教導的敬虔之道背道而馳呢?豈不知「唯獨因信稱義」是我們基督徒得救「根基」嗎?「違法」豈能「達義」呢?「違法」本身就是神所憎惡的,因為起初帶頭「違法」就是魔鬼撒但!或許宣揚所謂「違法達義」的、支持「違法達義」那些所謂的「基督徒」,其實「那等人是假使徒,行事詭詐,裝作基督使徒的模樣。這也不足為怪,因為連撒但也裝作光明的天使。所以他的差役,若裝作仁義的差役,也不算希奇。他們的結局必然照著他們的行為。」(哥林多後書11:14-15)

從人的理性角度來看,一個教授法律的人竟然宣揚「違法達義」,難道不是荒天下之大謬嗎?若然「違法」可以「達義」的話,那麼法律制度有甚麼用呢?無論制定了甚麼法律、通過甚麼法律,既然「違法」就可以「達義」,那為甚麼要遵守法律呢?既然如此,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執法機構有甚麼存在價值呢?當然,大學的法律學院也沒有甚麼存在的意義呢?大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和所有與法律有關的行業都沒有需要存在了。

違法達義」歸根究底就是「無法無天」、「目無法紀」、「胡作非爲」、「肆無忌憚的去犯罪」。一個教授法律的人,竟然不尊重自己的專業和應有的專業道德操守,高調宣揚「違法」行為,更將之抬舉到可以「達義」的目的,真是匪夷所思,按這位「大教授」的道理,監獄中的所有的囚犯都是「違法達義」的人,而所有奉公守法的人反而都是不「達義」的人,因為他們都沒有去做「違法」的事。唉!怎麼會有人相信呢?

或許這就是香港的悲哀。一眾被政治意識形態蒙蔽了良知的「傳媒」,鋪天蓋地的、洗腦式的去宣傳為這種「違法達義」的歪理,一眾失去人格的「大律師」、一眾戴著偏見的「法官」和司法機構等,竟然無人站出來譴責他這種違反法治精神、違反專業道德操守的行為,甚至默默認同他的歪理,這豈不是更荒謬嗎?這不是更可恥嗎?這不是更不義嗎?

或許我們真是太天真,以為那些在大學教授法律的人、「大律師」、「法官」等品格優良、道德高尚、公正不阿、追求公義,原來不外如是,外表光鮮、高貴,好像紳士淑女,然而,裡面甚至比那些販夫走卒更不堪,是否法律界的教育程度與人格是成反比的呢?



或許,主耶穌對那些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叱責也適用於今天那些自稱為「基督徒」卻宣揚和擁護「違法達義」的人、以及那些擁護「違法達義」的法律界「專業人士」: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有禍了!因為你們好像粉飾的墳墓,外面好看,裡面卻裝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你們也是如此,在人前,外面顯出公義來,裡面卻裝滿了假善和不法的事。」(馬太福音2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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