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星期五

論「社會公義」與「福音」 - (5)「社會公義」之不公義 - 約翰.麥克阿瑟


那些講求實用主義、追求時尚風格的福音派人士最容易陷入的罪,就是厚顏無恥地從不信的世界那裡借來一些時髦的東西和話題,今天的福音派人士顯然不相信「這世界的智慧,在神看是愚拙。」(哥林多前書3:19)的道理,為要能贏得世俗潮流文化的歡心,幾乎任何理論、意識形態或娛樂都會被採納,略作修改,也許以屬靈的話語作掩飾,歪曲經文的意思來支撐,以及將其當作福音派必要擁抱否則就會完全跟不上時代的議題來鼓吹。

這正好反映了二十世紀中葉時期,那些福音派人士幾十年來如何沉迷於「積極思想」、「自尊感」和「基督教心理學」,及後就沉迷於「營銷技巧」和「促銷策略」。到二十一世紀初,「後現代主義」被重新包裝成「新興教會運動(Emerging Church Movement)」被積極推動。

今天,批判種族理論、女權主義、多元交織性理論(intersectional theory)、倡導LGBT運動,漸進式移民政策、動物權利和其他左翼的政治主張都以「社會公義」的名義積極爭取福音派的接納。

當然,並非每個當下談論「社會公義」的福音派領袖都支持各種激進的主張,至少目前大多數不是。但是他們正在利用同樣的名稱、以及「受害者」和「受壓迫者」的理念,就如那些世俗主義者持續不斷地運用這些「語言藝術」一樣,而這些世俗主義者其實積極地鼓吹他們各種偏離正道的生活方式和意識形態。任何聲稱是「受害者」階層的人,都可以很容易和有效地透過套上「社會公義」這種情緒化的訴求,一方面贏得支持,另一方面又能夠堵住反對者的口。

確實,隨著「社會公義」這冠冕堂皇的詞藻在福音派中廣泛流行,結果幾乎所有在世俗的世界裡被認為是政治正確的東西,在福音派裡也逐漸獲得了動力。假裝「社會公義」的運動對福音派信仰沒有任何威脅的話,這將是非常愚蠢的。

福音派人士很少明確地定義他們所謂的「社會公義」是甚麼,可能這是因為如果他們給出這個術語準確定義是來自世俗學術界所下的定義的話,他們可能會失去很多福音派的支持。無數的政論家都指出「社會公義」這個詞是根深蒂固的(意大利共產主義思想家)葛蘭西馬克思主義。幾十年來,「社會公義」被激進的左翼分子用來作為爭取財富、利益、權利和福利平均分配、甚至包括純粹的馬克思社會主義等政治訴求的「簡寫」。

這冠冕堂皇的詞藻是有果效的,當今代表「社會公義」的「鬥士」確信現行法律下的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仍然是不夠公義的,直到我們人人都有均等的出路、地位和財富,我們的社會才能體現真正的「社會公義」。這就是為甚麼我們聽到如此多關於收入的比較、種族配額和其他統計數據;例如,藉缺少女性從事STEM領域(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的工作,就作結論說數據證明在此界別男性的壟斷對女性造成了系統性的打壓。

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和其他激進分子故意利用這些論點來煽動仇恨、階級鬥爭、種族衝突、性別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及各族群之間的矛盾,因為若要重新建構附合他們意識形態的社會,他們首先就要打破現有的社會各種規範。

這一切都是真實的,馬克思主義與後現代主義的所謂「社會公義」之間的聯繫無疑是一個有確根有據且要關注的,然而,更重要的是,我們作為基督徒應當在聖經的光照之下,審視和衡量目前以「社會公義」的名義所提出的各種理念。

除了「神的公義」之外,沒有公義

聖經在很多地方都論到「公義」。在聖經英文標準版中,這個詞使用了超過130次,除了在以西結書18:8中提到「真正的正義“true justice”」 (中文和合本「誠實的判斷」)有前置的形容詞外,從未出現過前置的形容詞。聖經偶爾會配以所有格的代名詞,例如神親自在聖經中多次說道「我的公義」,而在先知向神禱告裡,我們也讀到「你的公義」這個詞。

關鍵在那裡?「公義」是沒有甚麼特殊偏好的,真正的「公義」唯獨只有神才能定義,因為神的品格由始至終就是「公義」的本體。

事實上,聖經有大量的篇幅強調「公義」在行善方面的體驗,「向眾人行善」(加拉太書6:10)、體恤弱勢社群、扶助孤兒寡婦、憐愛寄居的人、關懷貧困的人,特別要為有需要的人提供生活上的必需品(參申命記10:18;詩篇140:12;以西結書22:29)。

然而,聖經所說的「公義」並不僅是一邊倒的偏袒窮人或是那些被剝奪了某些公民權利的人,事實上,聖經也明確地譴責這種心態是為不公義的(出埃及記23:3;利未記19:15)。

在聖經裡,「公義」這個詞通常會與「公平」和「正義」相配合。「公平」意思就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正義」意思就是符合神律法上的要求:包括要刑罰作惡的人(參耶利米書5:26-29)、要順服在上執政掌權的(參羅馬書13:1-7)、刑罰當與所犯的罪相稱不可偏袒(參利未記24:17-22)、以及具有強烈的職業道德,遵循拒絕工作的人就不可享公共慈善機構的救濟(參帖撒羅尼迦前書4:11;帖撒羅尼迦後書3:10)等等。

在最近那些吹捧「社會公義」的福音派人士言辭中,真正的「公義」的這些方面顯然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附和那些所謂「社會公義的鬥士」口裡所出的指責性言論和政治口號的聲音。這個事實應該喚醒每個基督徒有庇哩亞人那種「…甘心領受這道,天天考查聖經,要曉得這道是與不是」(使徒行傳17:11)的衝勁。

把「福音」擴闊了

更令人不安的是那些聲稱不鼓吹「社會公義」的福音派意見領袖所傳講的卻是一個不完整的福音,他們當中有些說拒絕「社會公義」意識形態的福音根本不是福音。倫敦國王學院宗教與神學研究系系主任安東尼.布雷德黎最近在網上發表了這個評論:
「這就是問題所在(這將是很難解決的):從黑人教會的角度來看,福音派從來都沒有福音。從來都沒有。讀一讀《教義與種族(Doctrine And Race)》這本書。真正的問題就在這裡:福音派有史以來第一次信靠福音是甚麼時候呢?」https://twitter.com/drantbradley/status/944317041497997312

當評論者將說這種話的人的觀點與華特.饒申布士(Walter Rauschenbusch)和「社會福音」進行比較時,他們通常會感到憤怒。然而,他們的論點和大多數浮誇的言論其實都是一樣的。饒申布士二十世紀初的一個自由派(不信派)神學家,也是《社會福音的神學基礎(A Theology for the Social Gospel)》這本書的作者。他教導說,基督徒不僅需要為個人的過犯悔改,也要為「社會罪惡」悔改。好像今天那些大多數鼓吹「社會公義」的福音派人士那樣,饒申布士(起初)堅持不會放棄任何重要的福音真理,他只是想將福音的焦點擴大一些,除了包含個人的罪和救贖的問題外,也能夠把社會的邪惡包含在內。但不久,饒申布士就這樣說:
無論何時何地,社會的邪惡在人類社會當中非常普遍,以至於沒有一個人能夠在不受這些集體的罪惡影響下分享族群共有的生命。他或因贊同社會的罪惡而犯罪,或因抵抗它們而受苦。其實耶穌並沒有擔當公元前56年古代英國人毆打自己妻子的罪,或公元1917田納西州某些喝醉酒的登山者的罪。然而,祂實際上擔當的重擔是有組織社會裡公眾所犯的罪,而這些罪又與所有個人私下所犯的罪有因果關係。
(Walter Rauschenbusch,"A Theology for the Social Gospel", (New York: MacMillan, 1917), p.247.

美國幾個最大的主流抗羅宗宗派熱切地吸收饒申布士的觀點,結果在他們丟棄對聖經的權威堅定不移的承諾之前,他們迅速地墮入了自由主義的網羅。此時,他們早就完全丟失了福音。

為甚麼?因為當那些讓文化、政治意識形態、民意或其他任何聖經以外的來源為他們定義甚麼是「公義」的人,他們很快就會發現聖經反對他們。如果他們堅決持守他們被曲解的「公義」觀念的話,他們就違背聖經了。

此外,每一次欲將福音的範疇擴闊的嘗試,最終都會把福音移離了焦點,以以至於丟失了它真正的信息。

「社會公義」的信息轉移了對基督和十字架的注意力,它將我們的心思意念從上面的事轉移到地上的事。「社會公義」透過將人的不幸說成是其他人犯罪的受害者,而蒙蔽了神的應許,就是寬恕那些活在絕望之中的罪人。

因此,它培養出來的是屬肉體的情慾,而不是聖靈的果子。

讓我們不要互相挑釁或互相嫉妒

基督徒應當是最不可能變成具冒犯性、心懷怨恨、滿心嫉妒、或有仇必記的人。愛是「不計算人的惡」(哥林多前書13:5)。基督徒的印記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參馬太福音5:39)、「愛我們的仇敵、為那逼迫我們的禱告」(參馬太福音5:44)。耶穌基督就是我們要效法的榜樣:「祂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2:23)。

仇恨、嫉妒、結黨、嫉妒、惱怒、爭競、紛爭、內訌、敵視、分裂、苦毒、驕傲、自私、不憐憫人、惡毒、以及懷著所有類似的怨恨態度,都是屬附肉體的情慾、導致自我毀滅性的事。相反,聖靈所結對人有益的果子卻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拉太書5:22-23)愛就是「不計算人的惡」(哥林多前書13:5)。

坦白說,在那些鼓吹「社會公義」的人欠缺的就是這些品德。

行公義」(聖經所定義的「公義」,而不是屬世指的那種虛假的替代品)加上「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8)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德,這些都是每個信徒義不容辭首要付諸實踐的職責。一方面不斷地抱怨我們是不公義的受害者,同時又論斷別人犯了那些我們甚至連看都未能看得見的罪,這是與基督的靈背道而馳的。

作為基督徒,讓我們培養出聖靈的果子(參加拉太書5:22-23),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說「八福」的品德(參馬太福音5:3-10),彼得後書1:5-7中概述的美德,以及哥林多前書13章中所列出的愛的特質。任何所謂的「公義」,若在道德上缺少上述這些「公義」必不可少的品質的話,都沒有資格被稱為「公義」。

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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