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

逆耳忠言:我們的良心呢?


為了公義的伸張、為了愛、為了向潘曉穎父母表達感同身受的同情,我堅定不移的支持政府修訂《逃犯條例》!

雖千萬人吾往矣」,因為「公義」和「真理」不是由人數的多寡來定奪的,而是神的話。
縱然全香港的「教會」都要站在「謊言」和惡勢力的一方,我也堅定不移地站在聖經的真理一方!

我知道我堅持的是甚麼,我也知道我深信的是誰,我更知道在我背後支持我的是愛我、為我捨己的主耶穌基督。

神人的僕人清早起來出去,看見車馬軍兵圍困了城。僕人對神人說:『哀哉!我主啊,我們怎樣行才好呢?』神人說:『不要懼怕!與我們同在的比與他們同在的更多。』以利沙禱告說:『耶和華啊,求你開這少年人的眼目,使他能看見。』耶和華開他的眼目,他就看見滿山有火車火馬圍繞以利沙。」(列王紀下6:15-17)

以下是我寫給學校的同工和一眾同學的書信。在當下的這種「謊言」當道、彎曲悖謬和勇武暴力的歪風下,必定成為被霸凌、被孤立、被辱罵、被千夫所指…的人,又何妨呢?「士之特立獨行,適於義而已,不顧人之是非,皆豪傑之士,信道篤而自知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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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

你們好。

激情過後,是否當停一停,謹慎的看一看、聽一聽、想一想另類的意見呢?
是否可以暫且把激昂的讓情緒平伏下來,把另類的意見拿來「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呢?


還是堅持凡是與我所認同的不相同的話,就是敵人,就要不擇手段地打擊他們,恐懼、侮辱、欺凌、粗言穢語辱罵、甚至暴力對待呢?

難道一個崇尚文明的社會就是這樣嗎?
難道追求「民主」的理想就不可包容另類的意見嗎?
難道追求個人的「自由」就可以剝奪其他人的自由嗎?
難道追求個人的「人權」就可以莫視其他人的權利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與唯我獨專的獨裁制度有甚麼分別呢?


附件一,附件二是摘錄自香港保安局關於《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修例建議的小冊子,完整的版本可到以下網址下載https://www.sb.gov.hk/chi/special/cooperation/Q&A/FOO%202ndbooklet_CN.pdf

附件一:

1:說明那些罪行是不移交
     - 不符合「雙重犯罪
        即犯罪行為必須在兩個
        地方都屬刑事罪行。
     - 政治罪行。
     - 被判死刑的罪。







2:說明修例主要針對觸犯嚴
     重(刑事)罪的逃犯,跟
     本不會影響現時所擁有的
     「言論自由」、「新聞自
      由」和 
「營商環境」。
    







我想大家擔憂的應該是「言論自由」,我們在香港示威遊行叫口號反中共會否被引渡去中國內地受審呢?因為香港跟本沒有「以言入罪的刑事法」,所以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絕對不會被移交的。


附件二:移交逃犯的法律保障

最重要的一點是最後的移交權在香港的終審庭。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8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司法獨立亞洲第1、全球第8;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管治指標》香港的法治亞洲第2、全球第14。由美國「世界正義工程」發布的2018-19法治指數,香港排名第16,美國排第20,比香港還要低4名。難道我們還對香港的司法體制沒有信心嗎?那些說香港終審法庭會因壓力而失去獨立性的人,是對香港的司法體制的惡意攻繫和誣衊。香港終審庭的所有法官,都擁有外國居留權和外國國藉,難道他們會偏袒中國大陸政府嗎?

附件三:《逃犯條例》涵蓄的罪行類別














































請耐心、仔細看看。要可以被判七年或以上刑期的嚴重罪行才符合引渡的條件。難道你準備去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觸犯這些可被判七年或以上刑期的嚴重罪行嗎?

相反,如果擱置《逃犯條例》修訂的話,你以為香港會變得更安全嗎?你以為你的人身安全會有更好的保障嗎?

想一想,如果有人在香港殺了你的至親,兇手潛逃到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你就無法追究他的罪行了。他可以逍遙法外,自由自在過「新」生活,而你只有痛苦的、帶著哀傷的活下去。這就是潘曉穎的父母正在經歷的痛苦!喪女之痛!失去至親的痛苦!終日以淚洗面的日子!每日
盼望女兒沉冤得雪

你感同身受嗎?
你會感到切膚之痛嗎?
你能明白失去至親之痛苦嗎?如果,我們不去尋找真相,又不「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偏聽,輕信某方面的言論而被恐嚇到,不讓受害者沉冤得雪,不叫痛失至親的受害者看見兇手伏法而得著一絲的安慰,

請問你的良知、你的良心在那裡?!

你知道嗎?你喊的每一句口號、你遊行所踏的每一步,都如刀割在潘曉穎父母的心上,也割在未來千千萬萬個「潘曉穎」父母的心上,也難保有一天,這刀會割在你或你至親的心上!


如果擱置《逃犯條例》修訂的話,在香港觸犯嚴重罪行的人,可以逃到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就可以逍遙法外,香港還安全嗎?

如果擱置《逃犯條例》修訂的話,香港人到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觸犯嚴重罪行的人,回到香港就可以逍遙法外了,潘曉穎的案件就是這種情況。

如果擱置《逃犯條例》修訂的話,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觸犯嚴重罪行的人,都會潛逃來香港,香港的治安會維持現況嗎?

作為基督徒,聖經教導我們奉公守法是基督徒「應有之義」(參彼得前書2:12-15)!所以,我不怕修例!

作為基督徒,聖經教導我們要「…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馬書12:12)所以,我對潘曉穎父母所經歷的痛苦感同身受,也的確經歷過失去至親之痛。

作為基督徒,聖經教導我們要追求「公義」,不是我們自以為是的「
公義」,而神的公義。神說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民數記14:18),所以,我支持修訂《逃犯條例》。

盼望大家在任何事上,都可以秉行「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的道理,以及那正在式微了的「良知」。


願神祝福你!

謝慧老師

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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