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4日星期日

甚麼是「得救的信心」? -(3)有果效的「信心」- 約翰.麥克阿瑟

得救的信心」是神的恩賜,不是基於人的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真正的「信心」是消極的或沒有伴隨著好行為的。

神滿有恩慈地賜下的「信心」,這「信心」提供了意志和能力使人能遵行祂的旨意,腓立比書2:13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因此,「信心」與「順從」是分不開的。

路易斯.伯克富認為真正的「信心」包含三個因素:一個是理智上的(notitia),即是「對真理有一個正面的認知」;一個是情感上的(assensus),包括「對真理有一個深刻的信念[和肯定]」; 以及一個意志上的(fiducia),涉及「個人對基督作為救主和主的信靠,包括對基督的…降服。」〔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39), p.837-38〕

奧古斯塔斯.史特朗也有類似論述到關於「信心」意志上的因素說它涉及「把靈魂當作有罪和污穢的降服在基督的治理之下。」〔Augustus Hopkins Strong, Systematic Theology (Philadelphia: Judson, 1907)〕

現今流行的神學傾向認同「信心」理智上的因素和情感上的因素,而剔除掉意志的因素。然而,「信心」若缺乏了對基督的權柄降服的態度的話,這種「信心」就不是真正的「信心」了。

懷恩(W.E. Vine)論到「順從(peithō)」這個動詞,說:「在語源學上peithō(順從)和pisteuō(信靠)」是密切相關的,它們在意義上的差異在於前者所指的「順從」是因後者(即信靠)而產生的,根據希伯來書3:18-19,以色列人的不「順從」就是他們不信的證明…。當一個人「順從」神,這就是他能給出的唯一可能證據證明他的內心靠信神。…在新約聖經裡,peithō(順從)乃是內心的確信與隨之而來的「信心」帶來的一個確實的、外在表現出來的結果。」〔W.E. Vine, Vine’s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 (Old Tappan N.J.: Revell, 1981), 3:124〕

因此,信靠的人必定渴望「順從」神。因為我們仍然存留著肉體罪惡的痕跡,所以沒有人能完全地「順從」神(參哥林多後書7:1;帖撒羅尼迦前書3:10),然而,遵行神旨意的渴望必常存於真正的信徒心裡。

羅馬書第7章是描述真信徒與他肉體罪惡相爭的經典,而在那章經文裡中,保羅承認他對罪的態度有所改變,儘管他正在掙扎之中。他寫到說作為一個信徒他有一鼓強烈的熱忱渴望行善。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羅馬書7:15)
立志為善由得我,…」(羅馬書7:18)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羅馬書7:22)
…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羅馬書7:25)

雖然使徒保羅將自己描述為罪人中的「罪魁」(參提摩太前書1:15),然而,那些喜愛沉醉於放蕩生活裡的人卻不會有類似的屬靈經歷在他裡面的。

保羅說到福音是要遵從的(帖撒羅尼迦後書1:8)。他是這樣來描述悔改的:「…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羅馬書6:17)他在傳福音事工中尋求的結果是「…藉我言語(和)作為,…使外邦人順服;…」(羅馬書15:18)他重複地寫到:「信服真道」(羅馬書1:5;羅馬書16:26)

顯然,聖經的「信心」概念與「順從」是分不開的。在約翰福音3:36中,「」被視為是「順從」的同義詞,「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使徒行傳6:7顯示了早期教會是如何理解救恩:「…有許多…信從了這道。」「順從」與「得救的信心」是密切相關的,以至於希伯來書5:9將它作為一個同義詞說:「祂(耶穌基督)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希伯來書11章是一章論到「信心」的偉大編章,它把「順從」視作「信心」的自然結果,「亞伯拉罕因著信,…就遵命…」(希伯來書11:8)不僅僅是亞伯拉罕,在希伯來書11章也列出了所有的「信心英雄」,他們都是藉著「順從」顯示出他們的「信心」。

順從」是真「信心」的必然表現。當保羅寫信給提多的時候,他指出:「…在污穢不信的人,…他們說是認識神,行事卻和祂相背;…」(提多書1:15-16)對於保羅來說,他們長久的不「順從」證明了他們的不信。他們口頭上宣認神,然則他們行事卻違背神,這就是不信、沒有「信心」特徵,因為真正的「信心」總會包含公義的行為。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因信稱義,而不是憑著好行為,但「得救的信心」總會產生出對「信心」的對象「順從」的行為。正如歸正家們喜歡說的那樣,我們唯獨因信稱義,但稱義的「信心」不是單獨的。司布真(Spurgeon)說:「雖然我們肯定人不會因他們的行為而得救,但我們同樣肯定的是得救的人是不會沒有好行為的。」“〔Charles H. Spurgeon, The New Park Street Pulpit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62 reprint of 1858 volume), 4:265〕拒絕「順從」神的所謂「信心」其實完全是徹頭徹尾的不信。

公義的生活是真「信心」的必然副產品(羅馬書10:10)。當然,並不是說「信心」會產生任何類似於無罪的那種完美。所有的真信徒都了解得到那位被鬼附的男孩之父親對主耶穌的請求說:「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馬可福音9:24)那些相信的人會渴望「順從」,雖然他們有時可能帶著缺失來遵從。而這種對公義和「順從」的渴望就是真正合符聖經所定義的「信心」之顯著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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