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星期日

甚麼是「得救的信心」? - (1)不能使人得救的信心 - 約翰.麥克阿瑟


照我本相,無善足稱,
    惟你流血,替我受懲,
    並且召我就你得生,
    救主耶穌,我來!我來!

這節歌詩是摘錄自十九世紀夏洛特.艾略特(Charlotte Elliot)所撰寫的一首讚美詩歌「照我本相(Just As I Am)」,它可能比歷史上任何其他讚美詩更頻繁地被用來作為福音邀請的背景音樂。這詩歌所要傳達的思想是一個聖經榮耀的真理:罪人可照其本相來就近基督—單單憑著悔改的信心基礎—祂就會拯救他們。在約翰福音3:16,主自己的美好應許就是:「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後來祂又補充說:「…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翰福音6:37)。

在我們今天這個世代,被侵蝕了的福音把這個真理帶來了一種 陰毒的扭曲。現今的信息所用的言語聽起來模模糊糊的好像是「照我本相」,但是在意義上來說卻有極大的差別。今天,罪人不僅聽到說基督會照他們的本相接納他們,而且祂也會容讓他們依舊那樣活!許多人誤信他們可以就近基督、罪得赦免、得著永生,然後轉身離去,繼續過著隨心所欲的生活,甚至選擇「撇開神而按著老本性而活。」〔Charles C. Ryrie, “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 (Chicago: Moody Press, 1969), p.35〕

幾年前,一個國際基督教青年組織的領袖請我預先觀賞他們製作的培訓影片,影片的主題是有關福音佈道。這個影片教導年青的福音工作者不要告訴那些尚未得救的年青人說他們必須服從基督、向祂獻上心身、把生命降服在祂之下、從罪中悔改、順服祂的主權、跟從祂。影片說告訴那些尚未得救的人要去做這些事的話,會混亂福音的信息。它主張只需要告訴人有關耶穌的死這客觀的事實(不提復活),並催促他們需要去相信。這影片的結論說「得救的信心」就是理解並接受福音的事實。

我曾經在某一次的會議上講道,那裡有一位著名的聖經教師帶來了一篇有關救恩的信息。他暗示說告訴那些未得救的人他們必須降服於基督,就等於傳講憑行為得救的道理一樣。他把救恩定義為:無論人是否選擇順服祂,神都會把永生作為無條件的禮物賜給那些相信有關基督的事實的人。他主要的論點之一,就是救恩也許會、也許不會改變一個人的行為。品行上更新變化的當然是可取的,但即使生活方式沒有發生任何改變,那相信福音事實的人仍然能夠安息在確認能進天國當中。

許多人就這種條件下來就近基督,想想,祂不會正視他們的罪,所以他們的回應非常熱切,然而對自己的罪在神的眼中有多嚴重卻絲毫不在意,也並沒有意願去脫離罪的捆綁。他們被一個敗壞了的「福音」蒙騙了。他們已經聽到得救唯獨因著信,但他們既不理解也沒有真信心。他們所依賴的「信心」只不過是對一套腦袋上的事實之認同而已,這種信心是不能使人得救的。

永生能從「死的信心」得來嗎?

並非任何的「信心」都有救贖的功效。雅各書2:14-17說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也不能使人得救。雅各把虛假的「信心」描述為不折不扣的偽善(雅各書2:16),僅僅是在認知層面上的認同(雅各書2:19),卻沒有任何能夠驗證「信心」的行為(雅各書2:17-18),這其實與鬼魔的信是沒有甚麼分別(雅各書2:19)。顯然,得救的信心不只是承認一套的事實,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毫無功效的(雅各書2:20)。

然而,在現今的福音派中,有一些人拒絕接受「信心」與行為之間有任何關連。由於這種局限,他們被迫去把任何信心的宣告都當真信心來接納,至少有一位作者明確地表示死的信心可以使人得救〔A. Ray Standford, “Handbook of Personal Evangelism” (Hollywood, Fla. : Florida Bible College, n.d.), p102-103〕。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然有一種對雅各書2章相當流行的詮釋教導說死的「信心」確實是救恩的證據。賀治(Zane Hodges)論述到「見到一顆死的信心,正好表明它一度曾是活的。」 因此死的信心是能夠拯救人的〔Zane C. Hodges, “The Gospel Under Siege” (Dallas: Redencion Viva, 1981) p.19〕然而,這歪曲了邏輯,「死的信心」並不一定表示它曾一度是活的,就如以弗所書2:1(「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並不意味個別罪人在靈性上曾經一度是活的。

另外有些人承認「信心」的無效只是因為對真理的貧瘠或僅是學術上的認知,但「信心」若意味著順服或委身他們就感到心不甘情不願的。事實上,人們普遍認為「信心的信息加上生命的委身…就不可能是福音了。」〔Charles C. Ryrie, Balancing the Christian Life, (Chicago: Moody Press, 1969) p.170〕對於「信心」的典型觀念已被貶低為一個瞬間在心裡發生的行動,一個相信福音這事實的決志—「只不過是對神的主動邀請作的反應而已。」〔Zane C. Hodges, “The Gospel Under Siege” (Dallas: Redencion Viva, 1981) p.21〕

這就是今天流行的福音佈道法的謬誤所在。福音的要求被黏附在完全對何為相信所作的不恰當解釋上。當今所定義的「信心」排除了「悔改」、抹掉了信仰道德層面上的意義,它抹殺了神在罪人的心中所動的善工,它使人對主的持續信靠變成可有可無的。

現今的「輕(忽相)信主義(easy-believism)」已經遠離了捍衛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得救的這個真理,而使「信心」本身變成一種完全歸功於人行為的東西,是脆弱的、短暫的、沒有人知道可否持守下去的。

然而,若說一個人在得救的那刻有「信心」就行了,不必需要持續下去,這種說法並不符合聖經對「信心」的看法。使徒保羅在提摩太後書2:12中所說的話強而有力地論及了這點:「我們若能忍耐,也必和祂一同作王;我們若不認祂,祂也必不認我們;…」「忍耐」就是那些在基督的國度裡與基督一同作王之人的標誌。顯而易見,「忍耐到底的信心」是真信徒的特徵,而不忠和叛逆顯出一顆不信的心。那些不認基督的人,祂也必不認他們。使徒保羅繼續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摩太后書2:13)因此,神的信實對於那些忠心的、堅忍的真信徒來說是祝福,也是安慰,但對假信徒來說是一個可怕的警告。

得救的信心(saving faith)」從來都不是瞬間的,它是持續不斷地在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生命中顯露出來的。我們照本相來到祂面前,然而,那些真正相信祂的人不可能仍然保留舊我而沒有改變的。

原文網址:https://www.gty.org/library/blog/B190107

2019年3月7日星期四

免費電子書推介:《神恩典的福音》(英文版)


《神恩典的福音》是一本特別把過去數個世紀一些論述關於救恩教義的傑出文章集合一起的書。這些作者都一致地根據聖經論述到我們對天父的信仰。他們有力地向當今的人作了高舉恩典、以基督為中心的教導。那些古老的錯誤教導,今天披著當代神學的長袍一旦混進基督的教會,就會導致教會偏離了歷史承傳下來的歸正信仰。我們這個世代需要回歸藉著基督耶穌通往永生的古舊道路,而在這些篇章裡,我們可以發掘到純正的教義和屬靈的營養。

目錄

第一部份 : 福音
A Report from Heaven(一個來自天國的報道)- Thomas Boston (1676-1732)
What Is the Gospel Message? (福音的信息是甚麼?)- J. I. Packer
God’s Unspeakable Love(神無法用言語來形容的愛)- Thomas Manton (1620-1677)
A Right Understanding of Sin(一個對罪正確的理解)- J. C. Ryle (1816-1900)
Crucifixion, Resurrection, and Substitution(釘十字架、復活與代贖)-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The Call to Repentance(悔改的呼籲)- J.. C. Ryle (1816-1900)
Why Is Faith Required? (為甚麼信心是必須的?)- Thomas Manton (1620-1677)
Gospel and Judgment(福音與審判)-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Pardon for the Greatest Sinner(對罪魁的寬恕)- Jonathan Edwards (1703-1758)
A Gospel Worth Dying For(一個值得捨命的福音)-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第二部份 :代贖
The Heart of the Gospel(福音的核心)-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Christ’s Federal Work(基督聯合的工作) - Arthur W. Pink (1886-1952)
The Great Exchange Explained(最大互換的詮釋) -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Christ’s Penal Work(基督代贖之工) - Arthur W. Pink (1886-1952)
An Entire Pardon(一個完全的寬恕) - Octavius Winslow (1808-1878)
Satisfaction and Substitution Outlined(滿足與代贖概述) - John Owen (1616-1683)
God’s Wisdom in Christ’s Substitution(神在基督代贖裡所彰顯的智慧)- Jonathan Edwards (1703-1758)

第三部份 :稱義
Justification Made Plain(把稱義說清楚) - Charles Spurgeon (1834-1892)
The Meaning Of Justification(稱義的意思) - Charles Hodge (1797-1898)
Justification Is a Forensic Act(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判決) - Charles Hodge (1797-1898)
The Immediate and Only Ground of Justification: The Imputed Righteousness of Christ(稱義即時和唯一的根基:由基督歸算而來的義) - James Buchanan (1804-1870)
The Instrument of Justification(稱義的方法) - A. W. Pink (1889-1952)
Not Faith, But Christ(並非信心,而是基督) - Horatius Bonar (1808-1889)
Reconciling Paul and James(調和保羅與雅各之間的「矛盾」) - William Pemble (1591-1623)
Abuse of Justification(對稱義的毀謗)- Robert Traill (1642-1716)
Peace through Justification(透過稱義而來的平安) - J.C. Ryle (1816-1900)

第四部份 :歸算的義
The Lord Our Righteousness(主就是我們的公義)  -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Reckoned to Us (神的義歸算了給我們)- Horatius Bonar (1808-1889)
Our Righteousness Is Not in Ourselves(我們的義不是我們自己的) - John Calvin (1509-1564)
Imputation of Righteousness(義的歸算) - Charles Hodge (1797-1878)
Law, Curse, and Christ’s Righteousness(律法、咒詛與基督的義) - Ebenezer Erskine (1680-1754)
Righteousness by Substitution (藉著代贖而來的義)- Horatius Bonar (1808-1889)
Consolations from the Imputed Righteousness of Christ(從基督歸算的義而帶來的安慰) - Thomas Brooks (1608-1680)
Is the Lord Your Righteousness?(主是你的公義嗎?) - J. C. Ryle (1816-1900)

第五部份 :悔改
What Is Repentance? (甚麼是悔改?)- William S. Plumer (1802-1880)
The Necessity of Repentance(悔改的必要性)- J. C. Ryle (1816-1900)
Six Ingredients of Repentance(悔改的六個要素)- Thomas Watson (c. 1620-1686)
Repentance or Faith: Which Comes First?(悔改或信心:那個在先)-  John Murray (1898-1975)
Christ Commanded Repentance(基督命令人悔改)-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Sin, Sinners, and Repentance(罪、罪人與悔改)-  John Gill (1697-1771)
The Fruits of Repentance(悔改所結的果子)-  Arthur W. Pink (1886-1952)
Examining Our Repentance(察驗我們的悔改)-  Thomas Watson (c. 1620-1686)
The Greatest Motive to Repentance(悔改最大的動機)- Charles H. Spurgeon (1834-1892)
Repentance and Universal Judgment(悔改與普世的審判)- Samuel Davies (1723-1761)
Heaven’s Joy and Repentance(天國的喜樂與悔改)- Edward Payson (1783-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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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星期四

「奉公守法」仍基督徒「應有之義」


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彼得前書2:12-15)

神藉著使徒彼得清楚地囑咐我們要在「外邦人」中,即身處在周圍那些不信的人當中,我們隨時都要做到「品行端正」。換句話說,無論我們處身在哪一種的社會環境、哪一種的文化、哪一種的政治制度,我們在個人的品格上要正直,在言行舉止上要正當、正派、不偏斜、不使詭詐等。為甚麼?因為我們已經蒙神的救贖之恩,蒙神的聖靈重生,是新造的人,是神的兒女,所以我們「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我們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榮耀神!既然我們是蒙神的恩典,有聖靈內住,我們就「…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拉太書5:16)若我們順著聖靈而行的話,就一定會結出聖靈的果子來,「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拉太書5:22-23)而這也就是我們要呈現在外邦人中端正的品行,而這些品行是「沒有律法禁止」的,不但不會違背神的律法,也不會違背世上的任何法律。

世上的法律是由政府或掌權者所制定的,其目的是透過規則與強制力量來約束個人、社會、以至於國家的行為,藉以保障公民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與社會的秩序。而世上的掌權者,不管是由那一種政治制度所建立的,都是神所命定的:「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馬書13:1)

從神的角度來看,人間的法律系統可以說是出於神普遍恩惠的體現。羅馬書2章14-15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這樣看來,人世間的法律普遍上都是由神刻在人裡面的那些「律法的功用」所建構而成的,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種族、不同地域等,他們的法律條文都大同小異。例如,故意殺人、搶劫、偷竊、…等等都是罪,都是要嚴厲的處以刑罰。這完全是出於神普遍的恩惠,藉著人世間的法律系統和相關的制度去約束人的罪惡本性,使人類社會不至於因各人「自把自為」、「肆無忌憚」、「無法無天」的罪惡行為而崩潰,走向自我毀滅。這就是為甚麼神透過使徒彼得勸告我們「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此外,「在上有權柄的」不但「都是神所命的」,而且「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馬書13:4-5)政府、政權和當權者不但是神所命定的,而且也是「神的用人」,相信連那些當權者自己都不曉得原來他能夠掌權,完全是出於神的主權和旨意。的確,對於一些極權、獨裁或邪惡的當權者和政權,我們可能很難接受他們是神所命定的這個真理,所以,有許多人就隨自己的意願把「在上有權柄的」解讀為只有「善良的」、「非極權的」、「非行暴政」等才當順服。其實,何必要扭曲聖經的話來遷就我們的愚昧呢?看看哈巴谷書第二章,你就會明白「暴政」、「暴君」的結果會如何。稍安毋躁,「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19)按聖經的準則,整個人類歷史都找不到任何一個「善良的」、「好的」當權者或政權,而基督徒所盼望的是「新天新地」裡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掌權的國度,這才是最公義、最美善、最完美的國度!阿們!既然當權者是神的用人,所以是於我們基督徒來說是有益的,神已經賜給他們權柄去賞善罰惡,按甚麼準則來賞善罰惡呢?不就是人世間的法律制度嗎?「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因此,我們作為基督徒,曉得神的旨意,也遵守神的命令,就必須順服政府和當權者,不但是因為要承擔犯法所要面對的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就是神賜給我們的「新心」和「新靈」。

這就是為甚麼「奉公守法」仍基督徒「應有之義」!因為這是神給我們活在世上的其中一個清晰的指令:「品行端正」、「順服人的一切制度」。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宗教自由」絕對不符合聖經的原則(三)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提醒我們說:「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迷惑你們。…那時,若有人對你們說:『基督在這裡』,或說:『基督在那裡』,你們不要信!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大神蹟、大奇事,倘若能行,連選民也就迷惑了。」(馬太福音24:23-24)因此,活在這未世的時代,我們更要時刻警惕,因為已經有許許多多錯誤的教導、怪異的學說和屬世的歪理已經滲透進教會裡來了,例如成功神學、靈恩運動、心理學理論、社會福音等,這些「暗箭」比異教的「明刀明槍」更危險,「那等人是假使徒,行事詭詐,裝作基督使徒的模樣。這也不足為怪,因為連撒但也裝作光明的天使。所以他的差役,若裝作仁義的差役,也不算希奇。…」(哥林多後書11:13-15)披著羊皮的狼比狼更有殺傷力,偽君子比真小人更可怕、更陰險、更有危害性,所以,我們要「…靠著主,倚賴祂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
要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就能抵擋魔鬼的詭計。因我們並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所以,要拿起神所賜的全副軍裝,好在磨難的日子抵擋仇敵,並且成就了一切,還能站立得住。所以要站穩了,用真理當作帶子束腰,用公義當作護心鏡遮胸,又用平安的福音當作預備走路的鞋穿在腳上。此外,又拿著信德當作籐牌,可以滅盡那惡者一切的火箭;並戴上救恩的頭盔,拿著聖靈的寶劍,就是神的道;靠著聖靈,隨時多方禱告祈求;並要在此警醒不倦,為眾聖徒祈求,…」(以弗所書6:10-19)

今天,「宗教自由」被推崇為「普世價值」,然而實際上它卻為各式各樣屬撒但、屬敵基督之宗教創造了良好條件和「溫床」。主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翰福音14:6)一針見血的指出只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才是那唯一的「道路、真理、生命」其它所有的宗教都是拜假神、拜撒但、敵擋真理的、神所恨惡的。此外,「宗教自由」只是美國和其傀儡盟國拿來干預其它國家的工具,不是嗎?例如,美國和其傀儡盟國從來不用「宗教自由」來干預沙地阿拉伯的伊斯蘭獨裁政權,然而,卻常常用「宗教自由」來干預中國政府,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新約聖經的原則是如何抗拒「宗教自由」的呢?

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3:16)這裡說到神的愛有何等的宏大,祂甚至願意把祂至愛的獨生子耶穌賜給我們,使凡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相反那些不信祂的會怎樣呢?當然就是「滅亡」與「永死」。「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翰福音3:36)這不是清清楚楚的表達了神的原則嗎?你若信任何其它的「宗教」,的結局就是「滅亡」與「永死」,難道這表示贊同「宗教自由」嗎?

約翰福音8章23-24:「耶穌對他們說:你們是從下頭來的,我是從上頭來的;你們是屬這世界的,我不是屬這世界的。所以我對你們說,你們要死在罪中。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這裡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憑著神的權柄來宣告說,若不信祂是基督,必要在他們的罪惡中死亡。如此說來,難道你有選擇宗教的自由嗎?你若不選擇相信主耶穌而信賴任何其它的「宗教」,結局就是「必要死在罪中」。難道這表示贊同「宗教自由」嗎?

羅馬書1章:「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18,21-25)這裡清楚的說明了所有宗教的來源,即它們都是源於墮落的人「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然後拿來敬拜,以滿足自己的私慾。所以,這些宗教都是神所恨惡的,也是落在神的忿怒之下的。所謂「宗教自由」,由這裡就看到神不是給他們自由去信其它「宗教」,而是「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神任憑他們」,換句話來說就是放棄他們、不理會他們、讓他們自取滅亡,難道這能視為神允許人有「宗教自由」的理據嗎?

使徒行傳17章講到保羅在雅典傳道的時候,他被帶到亞略巴古,即當時的市議會和法庭,在那裡,他對雅典人說:「眾位雅典人哪,我看你們凡事很敬畏鬼神。我遊行的時候,觀看你們所敬拜的,遇見一座壇,上面寫著未識之神。你們所不認識而敬拜的,我現在告訴你們。
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祂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要叫他們尋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其實祂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祂所生的。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使徒行傳17:22-31)當時是一個泛神論的世代,各種各樣的宗教充斥在當代最繁榮的城市,以及整個羅馬帝國,然而,神叫保羅傳的卻是:「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重點在「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神要求所有的人都要「悔改」,離棄所有的偶像崇拜,丟棄所有的宗教,「因為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神要審判所有不悔改、拜偶像、信奉任何宗教的人,唯獨信耶穌的可以得救。難道神這樣警告人還不清楚嗎?難道這表示神贊同「宗教自由」嗎?

新約聖經還有許多地方都顯明神的原則是反對「宗教自由」的,因為所有「宗教」都是屬撒但的,無論它們外表包裝得多麼高尚、「有道德」、美好,因為它們都是引誘人離棄那位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真神、天地的主,唯獨祂所差來的耶穌基督才是「道路、真理、生命」。

看哪!當那些所謂的牧師、傳道、神學教師和宣稱自己是基督徒的人,打著爭取「宗教自由」的口號為信奉「法輪功」的人站台、示威的時候,他們聽不聽到聖經說:「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雅各書4:3-4)

「宗教自由」不但絕對不符合聖經的原則,而且神視「宗教自由」為「屬靈的淫亂」,絕對不能容忍的罪惡。

2019年2月12日星期二

「宗教自由」絕對不符合聖經的原則(二)


按照聖經的原則來說,自從始祖亞當犯罪之後,人與生俱來就已經失去了順服神、分辨善惡、行「善」等的能力,「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12)人的意志是被罪所綑綁的,被自己的私慾所約束的,所作所為都沒有真正的自由。今天,所謂「普世價值」而推崇的「自由」,揭開它虛偽的面具後,看見的其實就是犯罪的「自由」,百份之百的「自由」就是絕對的「敗壞」、完全的「腐敗」、徹底的「罪惡」。因此,在屬靈的層面上來說,「宗教自由」帶來的不是屬靈上的復興,相反是屬靈上的「淫亂」、「敗壞」和墮落。「宗教自由」根本就與神聖潔的本質背道而馳,難道祂會把自己的原則與人性的敗壞妥協嗎?

以色列是神揀選的一個民族,可以視之為神給世界的「示範單位」,藉著舊約聖經,我們可以認識到神的本質、屬性、品格、律法和原則等。而在屬靈的層面,甚至生活的層面上,神對以色列是非常嚴謹的,所以,神的判斷就是「宗教自由」等同「屬靈的淫亂」,是絕對不允許自己所揀選的以色列民有「宗教自由」!「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不可隨從別神,就是你們四圍國民的神;因為在你們中間的耶和華─你神是忌邪的神,惟恐耶和華─你神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除滅。」(申命記6:4-5,14-15)意思非常清楚,除了耶和華以外,絕對不容許其它的「宗教信仰」,觸犯者死,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

出埃及記32章1-6:「百姓見摩西遲延不下山,就大家聚集到亞倫那裡,對他說:『起來!為我們做神像,可以在我們前面引路;因為領我們出埃及地的那個摩西,我們不知道他遭了什麼事。亞倫對他們說:你們去摘下你們妻子、兒女耳上的金環,拿來給我。百姓就都摘下他們耳上的金環,拿來給亞倫。亞倫從他們手裡接過來,鑄了一隻牛犢,用雕刻的器具做成。他們就說:以色列啊,這是領你出埃及地的神。亞倫看見,就在牛犢面前築壇,且宣告說:明日要向耶和華守節。次日清早,百姓起來獻燔祭和平安祭,就坐下吃喝,起來玩耍。
看!亞倫順應了以色列人的「民意」,為「領他們出埃及地的神」造神像、建祭壇、準備「守節」,建立了一個以「領他們出埃及地的神」為中心的「宗教」信仰。那麼神的反應是甚麼?神「尊重」他們的「宗教自由」嗎?
出埃及記32章7-10:「耶和華吩咐摩西說:『下去吧,因為你的百姓,就是你從埃及地領出來的,已經敗壞了。他們快快偏離了我所吩咐的道,為自己鑄了一隻牛犢,向他下拜獻祭,說:『以色列啊,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地的神。』』耶和華對摩西說:『我看這百姓真是硬著頸項的百姓。你且由著我,我要向他們發烈怒,將他們滅絕,使你的後裔成為大國。』
這不是很清楚的表明了神的原則嗎?祂並不與「宗教自由」妥協,相反祂要「滅絕」那些離棄祂而去信奉其它「宗教」的人。結果怎樣?
摩西見百姓放肆(亞倫縱容他們,使他們在仇敵中間被譏刺),就站在營門中,說:『凡屬耶和華的,都要到我這裡來!』於是利未的子孫都到他那裡聚集。
他對他們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這樣說:『你們各人把刀跨在腰間,在營中往來,從這門到那門,各人殺他的弟兄與同伴並鄰舍』』。利未的子孫照摩西的話行了。那一天百姓中被殺的約有三千。」(出埃及記32:25-28)不但不容忍「宗教自由」,而且還要殺掉所有一切不跟從耶和華神的,以及堅持選擇其它「宗教」的人士,按今天的所謂「普世價值」來說,這不正正就是宗教迫害嗎?

士師記2:10-13:「那世代的人也都歸了自己的列祖。後來有別的世代興起,不知道耶和華,也不知道耶和華為以色列人所行的事。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去事奉諸巴力,離棄了領他們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去叩拜別神,就是四圍列國的神,惹耶和華發怒;並離棄耶和華,去事奉巴力和亞斯她錄。
當以色列人定居在迦南地後,漸漸受到其它「宗教」的影響,就「去叩拜別神,就是四圍列國的神」,即開始去信奉其它的「宗教」,那麼神的反應是甚麼?「尊重」他們的「宗教自由」?不!「耶和華的怒氣向以色列人發作,就把他們交在搶奪他們的人手中,又將他們付與四圍仇敵的手中,甚至他們在仇敵面前再不能站立得住。他們無論往何處去,耶和華都以災禍攻擊他們,正如耶和華所說的話,又如耶和華向他們所起的誓;他們便極其困苦。」神並沒有「尊重」他們的「宗教自由」,反而向他們發怒,使他們受其他民族的欺負和攻擊,也藉著災禍來打擊他們。神痛恨他們離棄了祂,「去叩拜別神,就是四圍列國的神」隨從其它的「宗教」。
有人會狡辯說:「神不是容許其它的『宗教』存在嗎?這不就是神容許「宗教自由」的證據嗎?」
神容許其它「宗教」暫時存留的目的不是因為「宗教自由」的緣故,而是「為要藉此試驗以色列人,看他們肯照他們列祖謹守遵行我的道不肯。」(士師記2:22)我們今天這個世代不也是同樣的原則嗎?

列王紀上16:29-33:「猶大王亞撒三十八年,暗利的兒子亞哈登基作了以色列王。暗利的兒子亞哈在撒瑪利亞作以色列王二十二年。暗利的兒子亞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比他以前的列王更甚,犯了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所犯的罪;他還以為輕,又娶了西頓王謁巴力的女兒耶洗別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在撒瑪利亞建造巴力的廟,在廟裡為巴力築壇。亞哈又做亞舍拉,他所行的惹耶和華─以色列神的怒氣,比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更甚。」亞哈王因娶了異教徒耶洗別為妻引進了拜「巴力」、拜「亞舍拉」的宗教,而且因王后的大力「推廣」而使這些「宗教」在以色列國興旺起來。
那麼神的反應是甚麼?有沒有「尊重」他們的「宗教自由」呢?「基列寄居的提斯比人以利亞對亞哈說:我指著所事奉永生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起誓,這幾年我若不禱告,必不降露,不下雨。」(列王紀上17:1)神使旱災臨到以色列地三年。三年之後,神差遣先知以利亞與450名巴力先知「約戰」於迦密山。最後,先知以利亞得勝了,他證明了耶和華神才是真神。先知以利亞有沒有因「宗教自由」而放過那些巴力先知呢?沒有!「以利亞對他們(以色列人)說:『拿住巴力的先知,不容一人逃脫!』眾人就拿住他們。以利亞帶他們到基順河邊,在那裡殺了他們。」(列王紀上18:40)先知以利亞奉神的命殺了那些迷惑以色列人的巴力先知,並沒有因「宗教自由」的緣故而放過那些巴力先知。

列王紀下23:4-20:「王(約西亞)吩咐大祭司希勒家和副祭司,並把門的,將那為巴力和亞舍拉,並天上萬象所造的器皿,都從耶和華殿裡搬出來,在耶路撒冷外汲淪溪旁的田間燒了,把灰拿到伯特利去。從前猶大列王所立拜偶像的祭司,在猶大城邑的邱壇和耶路撒冷的周圍燒香,現在王都廢去,又廢去向巴力和日、月、行星,並天上萬象燒香的人;又從耶和華殿裡將亞舍拉搬到耶路撒冷外汲淪溪邊焚燒,打碎成灰,將灰撒在平民的墳上;又拆毀耶和華殿裡孌童的屋子,就是婦女為亞舍拉織帳子的屋子,並且從猶大的城邑帶眾祭司來,污穢祭司燒香的邱壇,從迦巴直到別是巴,又拆毀城門旁的邱壇,這邱壇在邑宰約書亞門前,進城門的左邊。但是邱壇的祭司不登耶路撒冷耶和華的壇,只在他們弟兄中間吃無酵餅。又污穢欣嫩子谷的陀斐特,不許人在那裡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又將猶大列王在耶和華殿門旁、太監拿單米勒靠近遊廊的屋子、向日頭所獻的馬廢去,且用火焚燒日車。
猶大列王在亞哈斯樓頂上所築的壇和瑪拿西在耶和華殿兩院中所築的壇,王都拆毀打碎了,就把灰倒在汲淪溪中。從前以色列王所羅門在耶路撒冷前、邪僻山右邊為西頓人可憎的神亞斯她錄、摩押人可憎的神基抹、亞捫人可憎的神米勒公所築的邱壇,王都污穢了,又打碎柱像,砍下木偶,將人的骨頭充滿了那地方。
他將伯特利的壇,就是叫以色列人陷在罪裡、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所築的那壇,都拆毀焚燒,打碎成灰,並焚燒了亞舍拉。…又將邱壇的祭司都殺在壇上,並在壇上燒人的骨頭,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看到嗎?在約西亞王登基之前,各種宗教充斥在猶大國,「宗教」信仰是多麼「自由」啊!拜巴力、拜亞舍拉、天上萬象等等,千奇百怪的「宗教」林立,簡直稱得上是各種「宗教」發展的「盛世」。然而,神早就預定了約西亞作王(參列王紀上13:2),藉他來撥亂反正,藉著他來審判猶大國的叛逆,藉他毀滅一切「宗教」,難道這樣還不夠清楚表明神的原則嗎?

其實,我們可以在舊約聖經裡找到無數的事例來證明神絕對不容許「宗教自由」,而且,我們更可以看見舊約聖經把「宗教自由」與「屬靈的淫亂」等同。因此,聖經的原則很清楚是絕對反對「宗教自由」。

在下一篇,我會嘗試引新約來說明「宗教自由」絕對不符合聖經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