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星期四

「奉公守法」仍基督徒「應有之義」


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彼得前書2:12-15)

神藉著使徒彼得清楚地囑咐我們要在「外邦人」中,即身處在周圍那些不信的人當中,我們隨時都要做到「品行端正」。換句話說,無論我們處身在哪一種的社會環境、哪一種的文化、哪一種的政治制度,我們在個人的品格上要正直,在言行舉止上要正當、正派、不偏斜、不使詭詐等。為甚麼?因為我們已經蒙神的救贖之恩,蒙神的聖靈重生,是新造的人,是神的兒女,所以我們「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我們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榮耀神!既然我們是蒙神的恩典,有聖靈內住,我們就「…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加拉太書5:16)若我們順著聖靈而行的話,就一定會結出聖靈的果子來,「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拉太書5:22-23)而這也就是我們要呈現在外邦人中端正的品行,而這些品行是「沒有律法禁止」的,不但不會違背神的律法,也不會違背世上的任何法律。

世上的法律是由政府或掌權者所制定的,其目的是透過規則與強制力量來約束個人、社會、以至於國家的行為,藉以保障公民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與社會的秩序。而世上的掌權者,不管是由那一種政治制度所建立的,都是神所命定的:「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馬書13:1)

從神的角度來看,人間的法律系統可以說是出於神普遍恩惠的體現。羅馬書2章14-15節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這樣看來,人世間的法律普遍上都是由神刻在人裡面的那些「律法的功用」所建構而成的,所以,我們可以發現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種族、不同地域等,他們的法律條文都大同小異。例如,故意殺人、搶劫、偷竊、…等等都是罪,都是要嚴厲的處以刑罰。這完全是出於神普遍的恩惠,藉著人世間的法律系統和相關的制度去約束人的罪惡本性,使人類社會不至於因各人「自把自為」、「肆無忌憚」、「無法無天」的罪惡行為而崩潰,走向自我毀滅。這就是為甚麼神透過使徒彼得勸告我們「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此外,「在上有權柄的」不但「都是神所命的」,而且「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馬書13:4-5)政府、政權和當權者不但是神所命定的,而且也是「神的用人」,相信連那些當權者自己都不曉得原來他能夠掌權,完全是出於神的主權和旨意。的確,對於一些極權、獨裁或邪惡的當權者和政權,我們可能很難接受他們是神所命定的這個真理,所以,有許多人就隨自己的意願把「在上有權柄的」解讀為只有「善良的」、「非極權的」、「非行暴政」等才當順服。其實,何必要扭曲聖經的話來遷就我們的愚昧呢?看看哈巴谷書第二章,你就會明白「暴政」、「暴君」的結果會如何。稍安毋躁,「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19)按聖經的準則,整個人類歷史都找不到任何一個「善良的」、「好的」當權者或政權,而基督徒所盼望的是「新天新地」裡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掌權的國度,這才是最公義、最美善、最完美的國度!阿們!既然當權者是神的用人,所以是於我們基督徒來說是有益的,神已經賜給他們權柄去賞善罰惡,按甚麼準則來賞善罰惡呢?不就是人世間的法律制度嗎?「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因此,我們作為基督徒,曉得神的旨意,也遵守神的命令,就必須順服政府和當權者,不但是因為要承擔犯法所要面對的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就是神賜給我們的「新心」和「新靈」。

這就是為甚麼「奉公守法」仍基督徒「應有之義」!因為這是神給我們活在世上的其中一個清晰的指令:「品行端正」、「順服人的一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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