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基督徒與神的律法之二:基督徒必須遵從神的律法嗎?


基督徒要遵從神的律法(馬太福音 28 :20;約翰福音 14:15, 21;羅馬書 2:13;約翰一書2 :3-6)。正確的遵從是:
(1) 根據正確的標準 (神的顯明的旨意,如祂的法律;申命記 30:8-14;馬太福音5:16-20;羅馬書 2 :13;);
(2) 出自正直的心態(愛神和愛人;申命記 30:16;馬太福音 22:36-40;約翰福音14:15;哥林多前書16:14;加拉太書5:14;約翰二書1 :6);
(3) 具有合宜的目標(討神喜悅、榮耀神,尊基督為大,拓展祂的國度,和並讓人得益處;路加福音 18 :29-30;羅馬書 8 :7-8;12 :1-2;加拉太書 1 :10;歌羅西書 1:10;帖撒羅尼迦前書 2:3-4)。

然而,歷史讓我們看見,許多人誤會了這些真理,其結果使他們往往陷入以下兩種錯謬之一:要麼是律法主義(Legalism),要麼就是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

律法主義泛指人對神的律法持有的一些不正確看法。一些律法主義產生於自身扭曲的動機和目的,從根本上他們認為,憑藉好行為,人就能賺得更多、超過現有的神的恩寵。另一些律法主義毫無愛心地追求抬高自我,還一些律法主義實際上是扭曲了神啟示的標準。

在新約裡,我們看到法利賽人和猶太派信徒都是律法主義。在許多方面,法利賽人是形式主義者(formalism),強調外在行動超過動機和目的。他們認為自己忠心地遵守了律法,即使:
(1) 他們對律法的要求是避重就輕,重細節卻忽略了最要緊的 (馬太福音 23:23-24);
(2) 他們的詭辯與律法的精神和目的背道而馳(馬太福音 15:3-9;23:16-24);
(3) 他們把固有傳統習俗當成了神權威律法的一部分,因而束縛了神給予他們良心上的自由(馬可福音 2:16-3:6;7:1-8);
(4) 他們骨子裡假冒偽善,總是想得到別人的稱讚(加拉太書 20:45 - 47; 馬太福音 6:1-8;23:2-7)。 耶穌為此而嚴厲斥責法利賽人。

在早期的教會裡,猶太派信徒教導說,歸信基督的外族信徒要借著某些善行,例如行割禮,來博取神更多的恩寵。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強烈地反對這個看法,譴責猶太派基督徒從根本上掩蓋了和否定了神在耶穌裡所彰顯的福音恩典,在救贖上的完備充分(加拉太書3 :1 - 3; 4 :21;5:2-6)。在歌羅西書,他用同樣的論辯,反對人要求基督徒靠遵行某些規條來達至靈性上的完全(歌羅西書2:8~23)。所有試圖透過行為來補足基督為我們成就的工作的教導,都是重回律法主義的舊路,是羞辱了基督。

至於反律主義,字面的意思就是「反對法律」,可以表現於多種不同的形式,但它們的共通點都是否定神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適用性或重要性:

一、二元論的反律法主義,似乎正是彼得和猶大要駁斥的異端主張(彼得後書2;猶大書4~19節), 它也曾在教會歷史的其它時期出現過。這個觀點認為,救恩只是為人的靈魂而設,身體的行為不是神關注的目標,也和靈魂的安泰毫無關聯。由於身體行為不必負永恆的後果,所以利用物質身體違反神的律法(例:性罪行)是可以接受的。

二、以聖靈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強調聖靈在人內心的感動,人只須信靠聖靈,不必要遵行律法的教導來生活。這種看法認為,既然人無須靠律法來獲得救恩,他們在品行上也應當可以脫離律法的拘限。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最初150年,這種形式的反律法主義相當普遍。不過,保羅力陳,真正的屬靈人承認神話語的權威(哥林多前書14:37;參7:40),這表明那時的哥林多教會正受到這種思想的箝制。

三、以基督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辯稱,因為信徒已經在基督裡,而基督為他們遵行了一切律法,所以神就視他們為無罪——這是真確的。然而,有些人從這個事實引申出錯誤的結論,認為基督徒因此可以任意在生活中犯罪,只要他們繼續信靠基督為他們成就救恩就行了。可是,約翰一書第1章8節至2章1節(闡釋1:7)和3章4至10節卻提出相反的論點,說明人不可能一方面活在基督裡,而另一方面則活在任意犯罪的生活中。

四、時代論的反律主義堅持主張,基督徒不必繼續持守道德律,因為我們已經活在恩典時代,而不活在律法時代。不過,羅馬書第3章31節及雅各書第2章8至13節等經文都清楚指出,遵守律法是基督徒要持續履行的責任。

五、辯證論的反律法主義由巴特(Karl Barth)和蔔仁納(Emil Brunner)倡議, 他們反對聖經中的律法是神直接發出的命令。他們主張,聖經中的命令引發出了聖靈之道, 但聖靈之道不一定百分之百與聖經的原意相符。

六、處境式的反律主義宣稱,愛的動機和目的是現在神對基督徒的全部要求,並且聖經具體的道德命令僅僅是怎樣把愛在其他時間和地點表現出來例證。只要我們行事為人是出於愛的動機,這些例證大可置之不理。這個觀點常引用羅馬書第13章8至10節為根據,然而經文不僅教導說,人若不以愛為出發點,那些具體的命令都會落空。同時,這段經文也主張,遵行具體的律法誡命是重要的。

我們必須強調,由十誡所概括、借著新舊兩約的倫理教導詳細闡明的道德律法,是一套貫徹一致的律法,是神賜給祂子民的行為法典,無論他們身處哪個時代。聖靈已加給我們能力,使我們能遵守律法,並且越來越像基督─那位律法的完成者(馬太福音5:17)。如此遵守律法,其實是成全我們的人性;而對於那些不願從罪中回轉去尋求義的人,聖經再沒有帶給他們救恩的盼望(哥林多前書6:9~11;啟示錄21:8)。

原文網址:http://c.thirdmill.org/articles/Clegalismantinomianism.srsb.pdf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