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

基督徒與神的律法之一:律法的三重功用


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17-18) 主耶穌降世不是來廢掉神的律法和神藉著先知所賜下的誡命,而是要使這一切得以成全。神的律法是永恆不變、永垂不朽的,雖然,我們說我們因信稱義了,神己經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赦免了我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一切罪惡過犯,我們也不再處於神的律法之下了,而是在神的恩典之中,然而,「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羅馬書6:1-2)而且,神曾經藉著先知耶利米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利米書31:33)對於重生得救的人,神已經把祂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裡,使他們心甘情願地、樂意地、自自然然地遵從祂的律法。「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約翰一書3:9) 所以,那些教導說基督徒不再需要遵守神律法的人,到底是不是神忠心的僕人呢?還是假師傅呢?主耶穌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於教導方面:

律法同時顯示了神完全的義和我們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律法讓我們知罪(羅馬書3:20,4:15,5:13),然而出於罪性,我們卻利用知罪來犯更多的罪(羅馬書7:7~11),結果我們被判受審。律法借著揭示我們須要得到赦免,帶領我們懷著悔改與信心來到基督面前(加拉太書3:19~24)。在這層意義上,信神的人並不在律法以下。使徒保羅認為律法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個罪惡與死亡的時代有關。律法的出現讓罪增多(例︰嚴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擄外邦),但是當基督到來的時候,罪在哪裡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羅馬書5:20~21)。與基督聯合的人,當他們從現世過渡到來世的時候,他們將不受律法的審判。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羅馬書6:14),指的就是我們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督裡的恩典(羅馬書8:1~4)。不過,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導,以提醒自己我們還是會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約翰一書1:8~9)和基督的代求(羅馬書8:34;希伯來書7:25)。律法催使我們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瞭解到我們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穌的贖罪才能除去我們的罪和它帶來的後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這重功用仍然適用於不信的人身上,讓他們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歸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公民社會方面:

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借著審判的威嚇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命記13:6~11,19:16~21;羅馬書13:3~4),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在律法之下」 的說法,來指律法的社會民事功能,但顯而易見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神的愛而服從神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約翰一書4: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埃及記 21~23 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摩太前書1: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於道德規範方面:

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了指引,讓我們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出埃及記20:2),只要我們對神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服從神的命令。對我們這些生於基督第一次來臨之後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禮儀和社會層面分辨開來有莫大益處。歸正宗神學家以往普遍認 同,神曾經頒令的某些律法,其禮儀和社會功用只是針對特定的歷史情況,而不是各個時代的所有信徒(例︰飲食條例;見使徒行傳10:15)。儘管如此,這類律法仍然讓我們體會到神的智慧和公義,因為整套律法顯示和反映了神不變的性格;從道德層面來說,律法永遠都帶有規範性(馬太福音 5:17~19;羅馬書3:31,13:8~9;以弗所書 6:2;雅各書 2:10~11;約翰一書 2:3~7;參《比利時信條》25;《海德堡問答》91 問答;《韋斯敏斯德信條》19 章)。加爾文認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然而其道德功用則直接源於神的屬性。保羅論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時這樣寫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哥林多前書9: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

原文網址:http://c.thirdmill.org/articles/Cthreeuselaw.srs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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