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53:4-6)
我們已經看到,「罪」是人類最大的問題,這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內在,人有一個敗壞的良心;二是外在,人有一個不良的記錄。換言之,對非基督徒而言,罪不但玷污了他裡面的人格,而且也審判了他外面的行為。一方面,罪的權勢在他裡面控制他,另一方面,罪的刑罰也要追討他至死。縱使他能從罪的權勢中得釋放,他也不能從罪的刑罰中得解脫。唯有當一個人知道了罪可怕的下場,
「耶穌(救主)」的名字才會對他產生意義。「
你要給他起名叫耶穌(耶和華拯救),因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1:21)主耶穌要拯救他的百姓脫離罪:
「罪的刑罰」—「稱義」,與
「罪的權勢」—「重生」。
第二章中,我們開始查考
「稱義」,罪人如何在神面前稱為義呢?這個難題,攪擾了歷世歷代千千萬萬的人心,它催逼馬丁路德一步一跪地爬上了羅馬的「聖階」;它也促使中古的修士穿上嵌滿魚鉤的毛衣來贖罪;直到如今,為要解決這罪的難題,南洋群島上的土人仍將雞的血祭灑在他們的神像前;在一些所謂比較「文明」的國家,也有人藉著「上教會」、「做好事」想要將功贖罪。不論人在哪裡,都想方設法,為自己的罪辯解或開脫。
人可以在神面前稱義嗎?只有一條出路:
唯有藉著主耶穌的生命與替死,罪人才能被稱為義。
「
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
「
神使那無罪(無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唯獨基督能使我們在神面前稱義(約14:6;提前2:5-6;徒4:12)。這一章,我們要看看有關「稱義」的七個原則。
一、 稱義的依據是耶穌的血
「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羅5:9)
「
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一1:7)
這句話「
稱義的依據是耶穌的血」是什麼意思呢?它的意思就是,
「稱義」是基於償還了的贖價、基於滿足了的公義。換言之,當神稱一個人為義時,祂不是看上那人本身的功德,乃是看在基督之血的份上。我們是「
靠著祂的血稱義」!神不會因著人自己的義而稱他為義,說的更明確一些,神不會因著一個人自己裡面的素質、或任何的長處、或丁點兒的虔誠,而稱他為義。羅馬書4:5說的很清楚:祂「
稱罪人為義」。這話,令人膛目結舌!你是否自覺不配呢?是的,的確如此!你每個細胞都在定自己的罪,你確實不配稱義!除了基督的血和義,你別無指望!
神在人裡面(包括他的信心與悔改中)找不到任何稱他為義的理由,他的悔改不能贖罪,一個犯人再懊悔他的過失,也不能滿足律法公義的要求。同樣,他的信心也不能彌補他的罪孽,唯有耶穌的血才能償還罪債,祂的血是我們稱義的唯一依據、唯一理由。
縱我眼淚永遠流,縱我熱心能持久,
這些不足贖愆尤;必須你來施拯救。
(奥古斯丁Augustus)
這解答了為什麼一個人信心雖微弱,卻仍然能稱義。想像兩條跨越鴻溝的橋樑:一條很危險、搖搖欲墜,另一條很堅固、扎扎實實,然後有一個人,懷著堅固的信心,踏上了那靠不住的橋樑,他的大信心,卻不能救他脫離萬丈深淵的死亡。相反,另一個人,懷著軟弱的信心,戰戰兢兢的走上那堅固的橋樑,雖他小信多疑,但卻仍安全穩妥,他只需要有足夠的信心踏上去,就可以確保安全。所以,當有個人對戴德生(James Hudson Taylor)說,他一定是個大有信心的人時,他回答說:「不!我不過是個極小信的人,但我卻信靠一位極偉大的神。」
逾越節的夜晚,當死亡的使者經過埃及遍地時,神只在尋找一件事,就是門框上的血。「
我一見這血,就越過你們去。」(出12:13)那些呆在室內的人,或許心中惶恐不安,然而,只要有血在門上,他們就安然無恙。在蘇格蘭傳道人麥雅各(James McKendrick)的自傳【看見又聽見(Seen and Heard)】中,他講述了一個臭名昭著的大罪人馬喬治(George Mayes)奇妙得救的經歷。不久之後,麥雅各又回到馬喬治的家鄉,發現他落入了靈性的低潮。喬治哀歎說:「我感覺不像從前那麼好了!」雅各說:「喬治,如果你口袋裡有一先令(英國貨幣,相當於12便士),你因此很高興,請問,這一先令會變成15便士嗎?」喬治回答:「不會。」雅各問他:「那麼,它值多少呢?」喬治說:「還是 12便士。」雅各繼續問:「好,那麼假設你情緒低落、感覺不好,那麼請問你口袋裡的先令會不會貶值為9便士呢?」再次,喬治回覆:「不會。」 雅各問:「那麼它值多少呢?」喬治答:「仍然12便士。」
雅各說:「明白了嗎?你的喜樂不能加添一個先令的價值,你的憂慮也不減少它的成分。不管你感覺如何,它仍然值12 便士。」喬治說:「是,我相信。」雅各問:「好,那麼請告訴我,是什麼洗除了你的罪?你美好的感覺或基督的寶血?」喬治回答:「當然是基督的血啦!」雅各總結說:「好,你明白了嗎?當你感覺美好時,你並不因此更穩妥一點,反之,當你感覺不好時,你也不因此就不穩妥了。是基督的血除去了你的罪,也是祂的血使你平安穩妥,祂的血更要保守你一直到底。」我們唯有回應:
「哈利路亞!」
我聽聞愛之語,我注目主之血。
我仰望十架贖罪祭,便得與神和好。
此乃恒久平安,如主名般堅立。
如祂寶座安定在天,永遠都不變更。
烏雲時來時去,驟雨橫掃晴空,
然而主之血約不變,十架我心常存。(伯納 Bonar)
基督徒啊!你是否在你自己裡面尋找穩妥的把握?你永遠也找不到!正如艦艇上堅實的錨,若不拋下大海,就起不了作用。你必須拋錨於船外,拋錨在基督上!全心全意地信靠祂!唯有祂的義才是你的保障與指望。
二、稱義的意思是「宣告為義」
「稱義」的意思是
「宣告為義」,不是「使之成義」。當神稱我們為義時,祂從法律的角度,宣判我們為義人。這個「義」指的是外面的、客觀的事實,而不是裡面的、主觀的感受。
「稱義」,不能使我們裡面變好、成為義人,當然,神確實使我們裡面改變,但這涉及
「重生」—成為新造的人的教義,「
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
「稱義」的教義,反之,涉及的不是裡面的改變,而是外面的宣佈,我們如今在神律法的眼中,被算為義人,這是律法對我們身份的宣告。
從
「稱義」與
「定罪」的對比當中,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稱義」是神對我們身份的宣告、地位的宣判。「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8:33-34)當一個法官定人有罪時,他不是從裡面改變這個人,相反的,他是從外面指控這個人有罪,從律法的眼光,定這個人有罪。同樣的,當一個法官稱人為義時,他也不是從裡面改變他,他只是從法律的角度,宣判他為義人。
三、「稱義」沒有程度上的差異
一個人,要不就百分之百被
「稱義」了,否則他就被定罪了。若一個謀殺犯,被告七次殺人,只有一次成立,他仍是個被定罪的人。讀者啊!就算你只有一個罪過需要補償,你就要永遠被關在地獄裡受刑。然而,對基督徒而言,他已不再被定罪了,對他來說,沒有任何罪狀可以成立!「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8:1)如果你是屬基督的,你已百分之百在基督裡
「稱義」了,沒有絲毫定你罪的根據了,而且,你在神律法前所擁有的
「義」,不僅只是「好」而已,乃是基督自己的義,是神的義(絕對的義)。「
神使那無罪(無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5:21)
「稱義」,沒有程度高低之分!哦,基督徒,盼望你抓住這個真理!魔鬼想方設法叫你以為,至少你被神的律法定了一點點罪。不!你完全不被定罪!真是奇異恩典!雖使徒保羅比我們更加認識神,但他不比我們更
「稱義」一點,就連主耶穌也不例外,祂也不比我們更加
「稱義」,因祂的義如今已成了我們的義,我們的
「稱義」是完全的、是絕對的、百分之百的。
耶穌的血,耶穌的義,我的秀美,我的錦衣。
四面楚歌,我披此袍,歡然昂首,朝見天父。
縱使年歲,悄悄消逝,潔白義袍,永不褪色。
儘管萬物,日漸陳舊,基督白衣,日久彌新。(青岑多夫 Zinzendorf)
四、「稱義」勝於赦免
不少政府都賦予總統或首長寬恕罪犯的特權,稱之為「行政特赦權」。歷史上,曾有現任總統特赦前任總統的先例,也有州長在下臺之前,釋放所有死囚的先例。因此,就產生一些問題,例如,當這些人被赦免時,他們的罪債,償還了嗎?答案是「沒有」!那麼,法律所判處的刑罰,執行了嗎?答案又是「沒有」!公義的要求,滿足了嗎?答案還是「沒有」!好,這些否定的答案,都因為「赦免」並非建立在罪債償還基礎上,只是憑靠關係,放了罪人一馬而已,即因著執政者的特權,就不執行罪的刑罰罷了!
「稱義」,恰恰相反,是一位法官的宣判,它是建立在公義的基礎上。基督徒啊,當神稱你為義時,祂不僅是「網開一面、放你一馬」而已,祂也沒有把你的罪「掛起來、懸在半空」罷了,祂更不是睜隻眼、閉隻眼,假裝你的罪債償還了。不!祂確實償清了你的罪債,分文不留,並且根據這個事實,宣稱你為義。祂的宣告是有根有據的,要不然,信徒就抬不起頭來了。想想那美國眾所周知的卡蘿 Carol Everett,她的墮胎中心謀殺了成千上萬的嬰孩,她竟悔改了;還有大衛David Berkowitz 那臭名遠揚的鏈環殺手,他也信主啦;還有你,你也稱義了。想想……!
一個悔改的罪人可以抬起頭來的唯一理由,是他確知自己的罪債已經償還了。如果他認為自己不過是法律上的漏網之魚而已,那麼他寧可下地獄來滿足公義的要求,也不願羞羞愧愧地苟且偷生。親愛的基督徒啊!也許他因著過去所犯的罪,有痛苦的回憶,但你可以肯定那些罪已不再「懸在半空」了,主耶穌已經擔當了你的罪孽(賽53:6),祂實在付清了你的贖價。「
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
五、「稱義」有消極和積極兩方面
「稱義」,既有消極的一面,也有積極的一面。羅馬書 4:6-8 闡明了這兩個方面。
「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首先,
「稱義」有消極的一面,就是神「
不算為有罪」,我們的罪已被「
遮蓋」,不算在我們的賬上了,神可以如此做,只因我們的罪債都歸在基督的身上,祂償還了我們的欠債。從主耶穌的教導當中,我們學到罪的虧欠,從一個角度,好比所欠的債務。祂說:「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太6:12)我們每個人都大大地虧欠了神公平的標準,這債務有多大呢?馬太福音18章,耶穌講了個比喻,將我們欠神的罪債比做一個人虧欠君王的一千萬兩銀子,這相當於一個普通工人164000年的工資(不把主日和假期算在內),這是天文數字啊!我們缺欠神公平實在太大了!然而,主耶穌在十架上為祂的百姓償還了債務、取消了虧欠,我們就收支平衡了,沒赤字了,不欠帳了,我們的帳簿上寫著「零」,但同時,我們銀行中也沒有盈餘,沒有積蓄。
然而,
「稱義」還有積極的一面,就是神將祂的
「福」加在我們賬上,我們「
蒙神算為義」了。換言之,基督不只還了我們欠的債務,祂更放了一筆巨額款項在我們的戶頭上。身為人子,藉著祂完全的順服,祂在神眼中贏得了正面的「義」,祂又將這「義」算在我們的賬上。基督成了「
末後的亞當」(林前15:45),在第一個亞當打敗的仗上,祂反敗為勝,
「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
要理解這一點,我們必須記得,律法也有正負兩面的功用。一方面,律法威脅到「
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4)另一方面,律法也應許到「
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利18:4) 這個「
活著」的應許,對猶太人有個當時的應用,就是只要他們外表順服摩西律法的要求,就可以繼續「活」在神賜給他們為業的土地上。但這應許還有更深一層的意思,它不僅關乎「地上的生活」,更關乎「永生」,主耶穌也多次表明了這點。「
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說:『夫子!我該做什麽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律法上寫的是什麽?你念的是怎樣呢?』他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耶穌說:『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路10:25-28)
同樣的,當那「少年官」問耶穌說:「
我該做什麽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的答覆是:「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6-17)換言之,若有人可以遵行律法的義,十全十美,萬無一失的話,他就可以贏得永生、賺取永生(腓3:9)。「
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10:5)人類有史以來,只有一個人達到了這律法的義的要求,就是基督,其他人都慘敗了。唯獨基督盡了「
諸般的義」(太 3:15)。祂不僅為我們替死來還清罪債,祂更活出了一個完全
「義」的生命。祂的
「義」就算在我們的賬上。我們既「
蒙所賜之義」,就可以承受「
生命」(羅5:17),不僅我們當受的咒詛落在祂身上,而且祂當得的祝福也降在我們身上。奇妙的交換啊!
羅馬書5:1-2中,保羅如此表達了
「稱義」正負兩方的結果:「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
「稱義」的第一個果效是負面的,就是我們不再活在咒詛之下,我們已經「
與神和好」了,不僅我們這一方與神和好了,而且神那一方也與我們和好了,雙方都和好了!當一個罪犯放下手槍投降時,追擊他的警察決不會這樣便宜他,他會繼續用槍頂住罪犯,確保他鋃鐺入獄,公義伸張為止。那時,警員才會放下武器。但
「稱義」的奇妙就在於此,神不再與我們為敵了,公義的要求滿足了,我們的罪債還清了,神已偃旗息鼓、放下兵器、不再追討我們了!如今,祂已與我們和好了!
「稱義」第二個果效是正面的,就是如今我們可以「
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滿有把握地期盼天國。我們不僅不再受咒詛,而且如今我們更有了永生,永生,不是有一天將要承受的東西,而是我們現在就己經實際的擁有了,「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 5:24)榮耀歸於神!基督贏得的祝福已白白地賜給我們了!
六、「稱義」是一次成就的
「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5:1)原文時態是完成式!我們已經因信稱義了,這是一次性的、一勞永逸的、持續不斷的、永遠有效的。一個人不會
「稱義」了,又被定罪,再被
「稱義」,反反復複。不!
「稱義」是一次成全的!換言之,
「稱義」將我們放在一個新的地位上,使我們與神有了一個新的身份、新的關係。「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羅5:1-2)基督徒如今站在一個全新的位置上,即恩典的地位上。
這「
一次性的稱義與恩典的新地位」的大神蹟,可以用這樣一個比喻來說明:假設一個信主的丈夫,一早起來,對妻子有些不耐煩,但他沒意識到自己的罪,直到下午才醒悟過來,他就求神赦免,也請妻子寬恕。(儘管他還沒有完全察覺,但他起初的確是犯了罪。)再假設,這個人還沒醒悟認罪,就已經死了,請問,他會下地獄嗎?當然不會!他起初的悔改認罪:「父啊!赦免我的不耐煩」就已經顯明了他一直都站在神兒女的地位上。
很多人會同意這樣的分析,但很少人會靜下心來,思考其中的含義,即基督徒總是持續在一個
「稱義」的光景中,即使在犯罪之後與認罪之前,他仍站在恩典的地位上。換言之,沒有任何罪,可以算在他的賬上。
我們可以用一個更強烈的例子來說明:假設這個信主的丈夫一早起來,和妻子吵了一架,他知道自己錯了,但他不但不認罪,反而氣呼呼的去上班了。整個早上他都心煩意亂,終於,他忍無可忍,就向神低頭認罪,之後又打電話向妻子認錯。好,假設這個人還沒機會認罪就死了,他會下地獄嗎?答案又是,絕對不會!為什麼他一早上都煩躁不安呢?這豈不證明了他是神的兒女,他有一個新心嗎?所以當他不聽話時,才會沒有平安!
這些例子的用意,是要說明:真基督徒每時每刻都持續在
「稱義」的狀況中。為什麼?因為他在神面前有一個全新的地位。基督徒,已不再是個罪犯,不再活在神的忿怒之下。如今,他是神的一個愛子,活在父神的眷顧之中(加4:4-7)。正如世上的慈父,天父有時也必須管教他的兒女,然而,慈父的管教與法官的審判,不能同日而語。嚴格來說,審判是為了滿足公義而加添的痛苦,而管教則是為了受教者的益處所加添的疼痛,二者有天淵之別。
「稱義」是一勞永逸的、一次永遠成了的!若不是如此,我們犯一點罪,就都要失去救恩,那麼,我們就會受到永刑的威脅,直到我們再次認罪悔改,然後才能重新
「稱義」!這就違背了
「稱義」一次性的本質,也違反了基督徒生命的本質。
希伯來書的作者闡明了
「稱義」一次成就的本質。「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獻祭的事豈不早已止住了嗎?因為禮拜的人,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來10:1-4)
請注意作者這裡的論點:「
因為他們需要年年重複獻上同樣的祭物,所以我們知道:牛羊之血不能除罪。」也許有人會反駁說:「這不能說明什麼!既然年年都會犯新的罪、並且帶來新的定罪,所以當然需要重複獻祭啦!」但根據希伯來書,這樣的反駁,恰恰顯明了對
「稱義」本質的誤解。敬拜者一旦「被潔淨」了,「
就不再覺得有罪了」;基督的血一旦塗抹了,我們就永遠「
得以完全」了,「
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他既已說過: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放在他們的裡面。以後就說:我不再紀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來10:14-17)換言之,這新約的應許,就是神「
不再紀念我們的罪」意思是說,從律法與公義的角度而言,我們在神眼裡,永遠不會再被定罪了。信徒的良心(來9:9;13-14),已經「
得以完全」了,也「
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1-2),就不再懼怕神的忿怒了。因此,我們在新約中就不會「
想起罪來」(來10:3)。
「
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來10:18)
「
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來10:10)
這個事實,對我們每天的生活有什麼意義呢?意義就是,身為基督徒,我可以清早起來,確知我在基督裡得蒙悅納了,因我是神的兒女,天父喜悅我,我的罪咎已經石沉大海了。沒錯,若我犯了罪,我會感到「罪咎」,但不是因我是個被定罪的囚犯,乃是因我是個天父的孩子,我認罪,是兒子向父親認罪,不是罪犯向法官認罪,這有本質上的不同!
因著基督的血,我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來10:19-22)。「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羅8:33-35)
七、「稱義」是因信領受的
「
我們既因信稱義……得與神相和。」(羅5:1)
「稱義」的依據是基督的血,但唯有藉著信心的管道(途徑),我們才能接受這「
所賜之義」(羅5:17)。「
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當信主耶穌,你……必得救。」(徒16:30-31)
「信心」是什麼?信,不是一種我們操縱的力量或蘊藏的潛能,借此我們可以施展大能或成就大事。不!不像一些假師傅所傳授的,沒人可以「
發揮他的信心」。恰恰相反,使人
「稱義」的「信心」,不是努力去成就什麼,乃是
放棄一切的努力,全然投靠神的憐憫。
我們可以從一個經過掙扎後,終於安息在基督裡的姊妹身上,看到這樣的見證。起初,她知道自己失落的光景,就竭盡全力想要救自己脫離地獄,然而,卻無能為力。她說:「我覺得好像自己的手指攀在懸崖的邊緣,即將墜入地獄的萬丈深淵。我不想下去,所以拼命掙脫,甚至精疲力竭。最後,我撐不住了,只好放手,就墜入……耶穌慈愛的膀臂中。」這就是信!
請注意,我們不是因著
「信」本身而得救,乃是因著
「信基督」才得救。有人信靠他過去的「決志信主」,但「決志」不能贖我們的罪,還有人信靠他的「受洗」,或信靠過去一些情緒高昂的宗教經歷,甚至信靠自己的「信心」。當有人問起一個自稱信主卻不結果子的老人家說:「你是否為永恆的歸宿而惶恐不安?」他回答:「我一點兒都不擔心,因為聖經說,只要你有信心,就可以得救。我有的是信心!」這個人所信靠的是什麼呢?不是基督,不是寶血,乃是他自己的「信心」。然而,基督徒的信心卻不是這樣!若此時此刻,我們腳下的地土突然崩陷,每個真基督徒都會呼求 :「主耶穌啊!」,他不會呼叫「我的信心!」
「信心」是一雙看不見自我的眼睛,
「信心」所關注的是它所
信的對象,這對象就是
主耶穌基督。「
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約3:14-15)主耶穌告訴我們,這段經文裡掛在杆子上的蛇,預表的就是祂自己掛在十字架上,百姓如何藉著這蛇得救呢?「
凡被咬的,一望這蛇,就必得活。」(民21:8)信是什麼意思?就是「望」!相信就是仰望!一望,就活了!只要你定睛仰望主耶穌基督,就可以得救!
望而活,我的弟兄,
望耶穌,立刻得活!
這話記在經上,哈利路亞!
你只需要:仰望就得活!(W.A. Ogden 奧登)
《第三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