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馬書5:1)
「稱義」與「定罪」是互相對立的,沒有人可以向那些已經被「稱義」的人再提出控告了,因為是神宣判那些人為義的。
「稱義」是法律上和法庭上的用詞,當你繼續閱讀聖經時,你會在聖經的其他篇章中找到這一點:「…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哥林多前書 6:11)。加拉太書2章16節有一句與羅馬書類似的話:「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是一卷很重要的書信使馬丁路德從中得著自由。他著名的《加拉太書註釋》是一本你應該閱讀的書,你越讀它,你就會越喜歡它。不要被他針對羅馬天主教徒的論戰而感到為難,他必須這樣做,因為他必須表明什麼是錯的,什麼是對的。今天人們不喜歡這樣對錯分明;然而,路德必須這樣做,我認為在這個世代我們也必須這樣做。
神作了一個法律上的判決,即對於祂賜給我們所有關乎生命規範的律法上的要求,那些信靠了主耶穌基督的人都完完全全的滿足了。我們不再處於被定罪的狀態:「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馬書 5: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馬書 8:1)為什麼?因為神已經作出宣判了,祂是律法的訂立者,祂說基督已經滿足了律法。「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馬書 10:4)
默想:神是律法的訂立者,祂說基督已經滿足了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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