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若知道祂是公義的,就知道凡行公義之人都是祂所生的。」(約翰一書2:29)
「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約翰一書3:6-9)。
這段經文讓很多人絆倒了。這段經文的含義關鍵是在3章4節中對罪的定義:「違背律法就是罪」。「違背律法」的希臘文是anomia,它字面意思是「無法無天」,它用來描繪那些不斷過著不道德、不敬虔、不義的生活的人。他們憎恨神的公義,而且永遠活得好像他們的主權高於神的律法那樣。對於一個真正的基督徒來說,這種狀況是不可能的。
使徒顯然沒有將十全十美、毫無罪污作為得救的測試準則(參約翰一書1:8)。
他也沒有提出與一個人犯罪的頻率、持續時間或嚴重程度的問題有關。約翰在這裡提出的問題是有關於我們對罪和公義的態度、我們犯罪時內心的反應以及我們行事為人的總體方向。
測試是這樣的:你愛慕的對象是什麼?是罪,還是義呢?如果你主要愛的是罪,那麼你就是「屬魔鬼」的(參約翰一書 3:8,10)。如果你愛慕公義並實行公義,你就是從神而生的(參約翰一書2:29)。你愛慕的傾向是什麼?
你看到有什麼證據表明你愛慕的傾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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