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星期五

基督徒與神的律法之三:基督徒的自由有多少?



歸正神學是在羅馬天主教律法主義的陰影下誕生的,因此,基督徒的自由一直是個重要的課題。這個著重點紮根於一個事實:新約視信徒藉基督得享救恩,相等於從罪和敗壞中得釋放,而基督徒的生命也是自由的生命─基督釋放了我們,使我們得自由(約翰福音 8:32、36;加拉太書 5:1)。基督的釋放行動不像今天有些人所主張的那樣,是關乎社會政治或經濟的改良,而主要是與以下幾點相關:

第一,身為基督徒,我們已經脫離了摩西律法的限制,再無須透過這個律法體系來獲得救恩。既然我們已經因信基督得稱為義,就不再被神的律法定罪,而是靠著耶穌的功德,在神的恩典之下獲宣告為無罪(羅馬書 3:19,6:14~15;加拉太書3:23~25)。意思是說,我們與神的關係(羅馬書 5:1~2 的與神「和好」並「進入」恩典中),完全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裡蒙神接納、成為祂的兒女而來的。不過,我們在神面前的這個地位,既不是、也不會以我們的行為作為基礎,它也絕不會受我們行為上的缺失所危害。活在這世上,我們不必靠完美的行為,而是靠神的赦免過活。

這樣,所有自然宗教都給否定了,因為墮落的人類出於天性使然,總是要借著遵從某些規條、恪守某些祭禮,或是用禁欲苦行的方式,與那終極實體(無論是有位格的神,或是其他形式的終極實體)獲得和維持正確的關係;這一點從世界上出現過的每一種形式的宗教都可看到。世上的宗教信仰無非是定下規範,要透過它們來建立自己的義;而保羅亦觀察到,不信的猶太人也是這樣做(羅馬書 10:3)。保羅從切身經驗中體會到,這樣做是徒勞無功的。人的任何表現都不足以完美,因為無論人外表的行動看似多麼恰當,心裡總有不正當的欲念,又缺乏正確的願望(羅馬書 7:7~11;參腓立比書 3:6)──而神首先審視的,正是人的內心。

當我們靠行律法在神面前尋求義,律法就激起、暴露,並指控我們的罪。罪已遍及我們道德本性的所有層面,使我們知道自己罪咎的深重(羅馬書 3:19;哥林多前書15:56;加拉太書 3:10)。所以,我們清楚知道,無論把律法看為行為之約,還是靠著它來尋求自己的義,都是枉然的(加拉太 3:10~12,4:21~31),就如那些走頭無路的境況。這就是律法的捆鎖;但基督卻把我們從中釋放出來。

第二,身為基督徒,我們已脫離了罪的轄制(約翰福音 8:34~36;羅馬書 6:14~23)。我們在基督的死和復活上與祂聯合,經歷了超然的重生並向神活著(羅馬書 6:3~11),這表示我們現在最深切的渴求是行義,藉此服侍神(羅馬書 6:18、22)。罪的轄制不但使人不斷違犯神的律法,也使人持續缺乏行律法的熱心,甚至敗壞到一個地步,對律法產生怨憤和仇恨。然而,當我們經過心靈的更新,對神白白施予的恩典和接納心存感激,又在聖靈的大力扶持之下,我們就「用心靈的新樣子,而不用儀文的舊方式來服事主」(羅馬書 7:6)。這表示,我們現在是充滿喜樂和全心全意地順從律法,這是前所未有的真實體驗。罪不能再控制我們。在這方面,我們亦已經脫離捆綁,得到釋放。

第三,身為基督徒,我們已擺脫了一個迷信看法─不再把物質和身體的享樂,視為一些在本質上是邪惡的東西。針對這個觀念,保羅力陳我們可自由享受神創造的一切,和它們所帶來的樂趣,因為這些都是神所賜的美好禮物(提摩太前書4:1~5)──只要我們不要在享樂中干犯道德律法,或是妨礙自己或別人的屬靈福分(哥林多前書 6:12~13,8:7~13)。歸正家曾針對中世紀不同形式的律法主義,重申這個重點。

第四,身為基督徒,我們信服聖經就信仰和敬拜方面的教導,對於別人所附加的規條,我們無須跟從。如果我們壓抑自己的良知去服從這些人為的教訓,甚至盲從這些要求,就是摧毀神賦予我們的良知自由(參見《韋斯敏斯德信仰宣言》第20章)。

第五,身為基督徒,我們已脫離了自義,不必再把自己的行為與其他人比較,以為在神眼中自己比別人強得多。

第六,身為信徒,我們已得到自由,不必再把那許多的律例按重要性依次排列。要這樣做,就要引進更多律例,告訴我們哪些律例最重要。因此,到舊約時代終結的時候,總共有 613 條規條或律例,是為了解釋律法而加添上去的。

不過,還有許多方面,神還沒有讓我們完全得到釋放。例如,雖然我們已擺脫了罪的轄制和咒詛,但卻沒有擺脫罪的存在和影響。只要我們今生仍然活著,就仍會不斷受到它的試探(提摩太前書 6:9),墮入它的圈套,因為罪仍然住在我們裡面,出現在我們周圍(羅馬書 7:14~25;加拉太 5:17),鬼魔的勢力也依然會攪擾我們(哥林多前書7:5;提摩太前書 4:1;啟示錄16:14)。直到我們從必死的身體中釋放出來,才能夠擺脫罪得享我們個體的自由;直到耶穌再來,萬物在新天新地裡得到更新,我們才能夠完全擺脫存在於一切受造物中的罪(啟示錄 21:1~5)。

我們也沒有自由去做有害的事。例如,就像保羅在討論吃祭過偶像的食物時表明的(羅馬書 14 章;哥林多前書 8 章),信徒有責任謹慎地運用自由,以免令其他人陷入罪中。另外,神並沒有給我們不遵從律法的自由。雖然遵從律法不能為我們賺取救恩,違犯律法也不會使我們被咒詛,但律法仍然是我們道德方面的指導。耶穌親自確證,律法在每一個信徒的生活中都有恆久的效用(馬太福音 5:17~19);保羅甚至形容它為「基督的律法」(加拉太書 6:2)。

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基督徒與神的律法之二:基督徒必須遵從神的律法嗎?


基督徒要遵從神的律法(馬太福音 28 :20;約翰福音 14:15, 21;羅馬書 2:13;約翰一書2 :3-6)。正確的遵從是:
(1) 根據正確的標準 (神的顯明的旨意,如祂的法律;申命記 30:8-14;馬太福音5:16-20;羅馬書 2 :13;);
(2) 出自正直的心態(愛神和愛人;申命記 30:16;馬太福音 22:36-40;約翰福音14:15;哥林多前書16:14;加拉太書5:14;約翰二書1 :6);
(3) 具有合宜的目標(討神喜悅、榮耀神,尊基督為大,拓展祂的國度,和並讓人得益處;路加福音 18 :29-30;羅馬書 8 :7-8;12 :1-2;加拉太書 1 :10;歌羅西書 1:10;帖撒羅尼迦前書 2:3-4)。

然而,歷史讓我們看見,許多人誤會了這些真理,其結果使他們往往陷入以下兩種錯謬之一:要麼是律法主義(Legalism),要麼就是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

律法主義泛指人對神的律法持有的一些不正確看法。一些律法主義產生於自身扭曲的動機和目的,從根本上他們認為,憑藉好行為,人就能賺得更多、超過現有的神的恩寵。另一些律法主義毫無愛心地追求抬高自我,還一些律法主義實際上是扭曲了神啟示的標準。

在新約裡,我們看到法利賽人和猶太派信徒都是律法主義。在許多方面,法利賽人是形式主義者(formalism),強調外在行動超過動機和目的。他們認為自己忠心地遵守了律法,即使:
(1) 他們對律法的要求是避重就輕,重細節卻忽略了最要緊的 (馬太福音 23:23-24);
(2) 他們的詭辯與律法的精神和目的背道而馳(馬太福音 15:3-9;23:16-24);
(3) 他們把固有傳統習俗當成了神權威律法的一部分,因而束縛了神給予他們良心上的自由(馬可福音 2:16-3:6;7:1-8);
(4) 他們骨子裡假冒偽善,總是想得到別人的稱讚(加拉太書 20:45 - 47; 馬太福音 6:1-8;23:2-7)。 耶穌為此而嚴厲斥責法利賽人。

在早期的教會裡,猶太派信徒教導說,歸信基督的外族信徒要借著某些善行,例如行割禮,來博取神更多的恩寵。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強烈地反對這個看法,譴責猶太派基督徒從根本上掩蓋了和否定了神在耶穌裡所彰顯的福音恩典,在救贖上的完備充分(加拉太書3 :1 - 3; 4 :21;5:2-6)。在歌羅西書,他用同樣的論辯,反對人要求基督徒靠遵行某些規條來達至靈性上的完全(歌羅西書2:8~23)。所有試圖透過行為來補足基督為我們成就的工作的教導,都是重回律法主義的舊路,是羞辱了基督。

至於反律主義,字面的意思就是「反對法律」,可以表現於多種不同的形式,但它們的共通點都是否定神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適用性或重要性:

一、二元論的反律法主義,似乎正是彼得和猶大要駁斥的異端主張(彼得後書2;猶大書4~19節), 它也曾在教會歷史的其它時期出現過。這個觀點認為,救恩只是為人的靈魂而設,身體的行為不是神關注的目標,也和靈魂的安泰毫無關聯。由於身體行為不必負永恆的後果,所以利用物質身體違反神的律法(例:性罪行)是可以接受的。

二、以聖靈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強調聖靈在人內心的感動,人只須信靠聖靈,不必要遵行律法的教導來生活。這種看法認為,既然人無須靠律法來獲得救恩,他們在品行上也應當可以脫離律法的拘限。在宗教改革時期的最初150年,這種形式的反律法主義相當普遍。不過,保羅力陳,真正的屬靈人承認神話語的權威(哥林多前書14:37;參7:40),這表明那時的哥林多教會正受到這種思想的箝制。

三、以基督為中心的反律法主義辯稱,因為信徒已經在基督裡,而基督為他們遵行了一切律法,所以神就視他們為無罪——這是真確的。然而,有些人從這個事實引申出錯誤的結論,認為基督徒因此可以任意在生活中犯罪,只要他們繼續信靠基督為他們成就救恩就行了。可是,約翰一書第1章8節至2章1節(闡釋1:7)和3章4至10節卻提出相反的論點,說明人不可能一方面活在基督裡,而另一方面則活在任意犯罪的生活中。

四、時代論的反律主義堅持主張,基督徒不必繼續持守道德律,因為我們已經活在恩典時代,而不活在律法時代。不過,羅馬書第3章31節及雅各書第2章8至13節等經文都清楚指出,遵守律法是基督徒要持續履行的責任。

五、辯證論的反律法主義由巴特(Karl Barth)和蔔仁納(Emil Brunner)倡議, 他們反對聖經中的律法是神直接發出的命令。他們主張,聖經中的命令引發出了聖靈之道, 但聖靈之道不一定百分之百與聖經的原意相符。

六、處境式的反律主義宣稱,愛的動機和目的是現在神對基督徒的全部要求,並且聖經具體的道德命令僅僅是怎樣把愛在其他時間和地點表現出來例證。只要我們行事為人是出於愛的動機,這些例證大可置之不理。這個觀點常引用羅馬書第13章8至10節為根據,然而經文不僅教導說,人若不以愛為出發點,那些具體的命令都會落空。同時,這段經文也主張,遵行具體的律法誡命是重要的。

我們必須強調,由十誡所概括、借著新舊兩約的倫理教導詳細闡明的道德律法,是一套貫徹一致的律法,是神賜給祂子民的行為法典,無論他們身處哪個時代。聖靈已加給我們能力,使我們能遵守律法,並且越來越像基督─那位律法的完成者(馬太福音5:17)。如此遵守律法,其實是成全我們的人性;而對於那些不願從罪中回轉去尋求義的人,聖經再沒有帶給他們救恩的盼望(哥林多前書6:9~11;啟示錄21:8)。

原文網址:http://c.thirdmill.org/articles/Clegalismantinomianism.srsb.pdf

2018年8月22日星期三

基督徒與神的律法之一:律法的三重功用


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17-18) 主耶穌降世不是來廢掉神的律法和神藉著先知所賜下的誡命,而是要使這一切得以成全。神的律法是永恆不變、永垂不朽的,雖然,我們說我們因信稱義了,神己經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赦免了我們過去、現在和將來的一切罪惡過犯,我們也不再處於神的律法之下了,而是在神的恩典之中,然而,「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羅馬書6:1-2)而且,神曾經藉著先知耶利米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利米書31:33)對於重生得救的人,神已經把祂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裡,使他們心甘情願地、樂意地、自自然然地遵從祂的律法。「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約翰一書3:9) 所以,那些教導說基督徒不再需要遵守神律法的人,到底是不是神忠心的僕人呢?還是假師傅呢?主耶穌說:「…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於教導方面:

律法同時顯示了神完全的義和我們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律法讓我們知罪(羅馬書3:20,4:15,5:13),然而出於罪性,我們卻利用知罪來犯更多的罪(羅馬書7:7~11),結果我們被判受審。律法借著揭示我們須要得到赦免,帶領我們懷著悔改與信心來到基督面前(加拉太書3:19~24)。在這層意義上,信神的人並不在律法以下。使徒保羅認為律法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個罪惡與死亡的時代有關。律法的出現讓罪增多(例︰嚴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擄外邦),但是當基督到來的時候,罪在哪裡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羅馬書5:20~21)。與基督聯合的人,當他們從現世過渡到來世的時候,他們將不受律法的審判。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羅馬書6:14),指的就是我們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督裡的恩典(羅馬書8:1~4)。不過,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導,以提醒自己我們還是會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約翰一書1:8~9)和基督的代求(羅馬書8:34;希伯來書7:25)。律法催使我們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瞭解到我們不能指望自己,只有耶穌的贖罪才能除去我們的罪和它帶來的後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這重功用仍然適用於不信的人身上,讓他們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歸信基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公民社會方面:

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借著審判的威嚇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命記13:6~11,19:16~21;羅馬書13:3~4),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在律法之下」 的說法,來指律法的社會民事功能,但顯而易見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神的愛而服從神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約翰一書4: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埃及記 21~23 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摩太前書1: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於道德規範方面:

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了指引,讓我們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出埃及記20:2),只要我們對神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服從神的命令。對我們這些生於基督第一次來臨之後的信徒而言,把律法的道德、禮儀和社會層面分辨開來有莫大益處。歸正宗神學家以往普遍認 同,神曾經頒令的某些律法,其禮儀和社會功用只是針對特定的歷史情況,而不是各個時代的所有信徒(例︰飲食條例;見使徒行傳10:15)。儘管如此,這類律法仍然讓我們體會到神的智慧和公義,因為整套律法顯示和反映了神不變的性格;從道德層面來說,律法永遠都帶有規範性(馬太福音 5:17~19;羅馬書3:31,13:8~9;以弗所書 6:2;雅各書 2:10~11;約翰一書 2:3~7;參《比利時信條》25;《海德堡問答》91 問答;《韋斯敏斯德信條》19 章)。加爾文認為律法的主要功用是作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然而其道德功用則直接源於神的屬性。保羅論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時這樣寫道︰「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哥林多前書9:21),「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

原文網址:http://c.thirdmill.org/articles/Cthreeuselaw.srsb.pdf